《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一、引用应是已发表文献。引用未发表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注明未发表或未出版。台湾、香港等地区的著作,凡未正式出版而自版的,注明自版。
引用以必要为限,同时应保持被引证话语原貌,
不得曲解原作者观点。
二、引用注释为页下脚注,以阿拉伯数字加六角括号全文连续编号。
三、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则注“同上注,第N页”;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注明“同前注N,第N页”。
四、非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作者,注明“转引白”。
五、引用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引用文章篇名,用引号。具体注释如下。
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版者及出版年代,页码。例: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围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完善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特定文章作者,文章名,文集编者名,收入该文之文集名,出版者及出版日期,页码。例:阎凤翔、马剑勇:“浅议司法的形式化”,载万鄂湘主编:《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版社2004年版,第3页。
作者,文章籍名,出版物名称,出版年份和期数。例:肖建国:“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务应对”,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例:梁慧星: “中国合同法不承认过失相抵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月9日A7版。
作者,文章篇名,网站名称,访问日期或发表日期。例:王明亮: “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T程的进程”,载http://www.caicd.cn/pub/wml.txt/980810-2.html,1998年10月4日访问(或发布)。
六、引用翻译作品应尽可能显示原文信息,注明作者围别、姓名及翻译文献名称,并在文献名称之后注出译者姓名、出版者及出版日期,页码。例:【法】勒内·达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fIl版社1984年版,第354页。
引用国外法典或案例汇编,首次在正文中出现时要有汉译名称,可在翻译部分后以括号注名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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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者通过电子邮箱投稿,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作者、单位和篇名。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张三投稿陪审制改革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