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充分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促进金融服务更富有效率的商业模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颠覆性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既突破了现有法律规定所建构的边界,又离不开法律规则的引导与调适,其带来的金融创新呼唤法律规范的回应。为充分展示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法律规制方面的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研究中心于2014年12月起创办《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搭建一个开放的思想交流平台,以此容纳不同领域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真知灼见。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法治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多奇教授担任《评论》主编,编委会设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评论》以“互联网金融及其法律治理研究”为定位,文章集中于法学、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主要栏目有:“慎思篇”(专题研讨)、“审问篇”(热点评论)、“笃行篇”(司法实践)、“广闻篇”(前沿动态)。“解真问题,写真文章,做真学问”是《评论》的基本精神和学术理念。《评论》强调学术研究基础,主张对文献、经验和学理逻辑的精细把握,着力奉行严谨的研究方法以提升研究深度,强调文章必要长度以保证学术基本水准,呼吁学术原创以增进学术增量。
《评论》以一年四辑的形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对所登载的文章期待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原创性的贡献。所有稿件一经登载,编委会即支付润笔费若干,并采取“优稿优酬”之原则。
《评论》希望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为学界与实务界构建一个理论与实务的对话平台,走出一条理论与经验、人文与科学、规范与实证的复合道路,以此办出《评论》的风格和特色。感谢并继续期待各界同人共同呵护与大力支持,推动《评论》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愿共谋佳篇,共长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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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3. 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4. 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时,请补全脚注。
5. 相邻引文出自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 同上,第67 页以下。
6. 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六)具体注释体例:
1. 著作类
①季卫东著: 《法治秩序的建构》(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0页。
②徐冬根著: 《财富与美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
2. 论文类
①韩长印、韩永强: 《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②许多奇: 《论税法量能平等负担原则》,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③黄韬: 《应对操作风险: “加强监管”还是“健全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法律机制变迁的路径选择》,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 年第6期。
3. 文集类
黄韬: 《为什么法院不那么重要———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观察》,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9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 译作类
[英]H. L. A. 哈特、[美]托尼•奥诺尔著: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16 页。
5. 报纸类
许多奇: 《终结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载《人民日报》2016年4月15日,第10版。
6. 古籍类
《史记•秦始皇本纪》。
7. 辞书类
《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24 页。
8. 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Shen Wei,Rethinking the New York Convention—A Law and Economics Approach,Cambridge: Intersentia,2013,p. 153.
9. 法院判决、公告类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
10. 网络资讯类
原则上,如果同样内容有纸质参考,请选用纸质参考,以方便保存查阅。
尹守革: 《专访吴晓灵: 央行应该有更多的自主权》,载搜狐财经: http / /business.sohu. com /20131218 /n392003645. shtml,最后访问日期: 2013 年12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