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连续注码。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阿拉伯数字,加[]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六角括号注明国籍。
2.原则上,对作者的介绍仅在页下注明单位、职称。不需要注明博士生导师头衔以及行政职务。
3.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
4.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5.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 “前注[5],某某书,第×页。”或者“前注[2],某某文。”两个注释直接相邻的,可采用“同上注”。
6.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
7.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第1版不需要注明。
8.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9.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用“××××年印行”。原则上不引用网上资料。
二、注释范例
1.著 作[1]顾肃: 《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2.论 文[2]崔国斌: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3.文集、教材[3]王人博 “宪政化中的儒家传统”,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4]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4.译 作[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9页。
5.报纸类[6]万晓庚: “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6日,第6版。
6.古 籍[7]《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8]沈家本:《沈寄移先生遗书》钾编),第43卷。
7.港台著作(9)戴炎辉:《中国法制史》, 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8.外 文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