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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立法的框架设计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78        返回列表

李卓 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我国立法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尚为空白,使得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相关立法迫在眉睫,本文针对相关立法中框架性问题进行阐述,包括:同一制或区别制的采用、统一论或分割论的选择。

[关键词]涉外遗嘱继承 同一制与区别制 统一论与分割论

国际私法中的涉外遗嘱继承是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三要素中有一项与外国相联系的遗嘱继承关系。由于各国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差异较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为维护我国的利益,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不可否认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考虑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规则的具体内容之前,首先应确定其立法的框架性设计,这种框架性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同一制和区别制的选择

在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是否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构成了涉外继承中的同一制和区别制。从现有的国际上涉及涉外遗嘱继承的立法来看,有些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这种立法模式保证了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有较少的阻碍,但其不利之处就是相对比较繁琐,因为行为人需针对自己不同性质的财产分别制定遗嘱,法院也必须分别对两份不同的遗嘱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些国[来自www.Lw5u.com]家采用的是同一制.此种制度相对区别制就比较简便,行为人只需制定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即可实现其处分自己财产的目的,但如果在立法中不考虑物之所在地法规定的,尤其是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那么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该法院判决时将不会予以支持,这就会造成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所以.两种制度各有优劣,需结合不同的国情选择适用。

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36条明确了涉外继承采用的是区别制,由于这一条文存在诸多不足.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9条进一步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从这两个条文来看,都强调是区别制的采用,但《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仅限于法定继承领域,没有涉及涉外遗嘱继承的问题,因此,在遗嘱继承方面是采用区别制还是采用同一制仍需进一步立法。

笔者认为采用同一制更适当,分析如下:

1.个人财产的数量和内容增长较快,采用区别制将加大立遗嘱人的负担

现今,个人财产增速很快,在数量上和财产构成上,都有很大的变化,其中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且有形财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比例也在变化,不动产位于外国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立遗嘱人在生前所立的遗嘱在死后能否发生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采用区别制,其须使所立遗嘱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处分分别符合不同的法律规定,按照区别制中不动产通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规定,如[来自WwW.lw5u.cOm]不动产位于不同的国家,就必须遵照不同国家法律规定对同一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这对于非专业的当事人来说是很大的负担,使遗嘱出现无效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因此,在现有的客观情况下,采用同一制简化程序,更能保证立遗嘱人的利益。

2采用较灵活的系属公式和冲突规范类型可有效弥补因适用同一制所产生的不足

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保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承认与执行判决,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可通过两种途径加以解决,一是进行设计时可采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这一系属公式,这最常见于合同领域,但在继承领域可有限予以承认;另一种途径是多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因为这两种类型相对比较灵活,需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确定准据法,当事人和法官有一定的选择权.从而在选择时可更多适用能为财产所在地法院所接受的法律。

二、“统一论”和“分割论”的选择

对于同一立遗嘱人遗嘱的所有方面,包括设立遗嘱的能力、遗嘱的方式、遗嘱的解释、遗嘱的撤销等问题,是采用同一个冲突规范全部予以规定的“统一论”还是采用不同方面分别规定的“分割论”,也需进行设计。

遗嘱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这两方面的内容既相对独立又各具特点,区分其不同方面并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有利于减少遗嘱继承中的纠纷,但缺点就在于相对比较繁琐,须对同一遗嘱的不同方面分别进行分析:而采用”统一论”的优点则体现在其带来的稳定性和快捷性,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特点,但其做法过于简单,忽视了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在具体情况中难以满足不同立遗嘱人的需要。

从现有立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分割论”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明确而且能够满足不同立遗嘱人的需求,所以,我国也应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将遗嘱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包括设立遗嘱的能力、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与效力、遗嘱的解释和遗嘱的撤销问题,分别规定其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在设计涉外遗嘱继承的相关立法时,不仅应遵循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明确采用同一制的前提下,针对涉外遗嘱继承的不同方面分别规定各自的冲突规范,以形成完整全面的涉外遗嘱继承的立法规定。

参考文献:

[1]屈广清:屈氏国际私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刘想树: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