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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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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的融资租赁业纳税处理设想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73        返回列表

●陈淑贤上海杉达学院商学院

[摘要]由于2009年增值税转型中并没有公布明确的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由此造成具备融资租赁资质的正规租赁业出租固定资产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结果,从而影响了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笔者在此提出以租赁业普通发票申请抵扣增值税的建议,以应对增值税转型后的租赁业发展障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融资租赁 纳税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不单单是一种经营行为,更可以看作是一种资本运作手段。承租人按租赁的形式,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租金,获取稳定、长期的设备使用权,这种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特殊租赁形式,在短时间内通过特定程序帮助企业获取了设备的使用权,对于无力支付高额设备购置成本的企业而言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而由于所有权仍控制在出租人手中,出现问题时出租人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租人的风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资信和担保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据相关统计,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占我国租赁业30%~40%的份额,具有相对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起步腾飞,融资租赁业原本应随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自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开始,租赁协会等业界人士纷纷将此次改革称为租赁业的“灭顶之灾”。

一、增值税转型后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障碍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新购进e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而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生产型企业的负担。但由于新税制虽然规定了身为承租人的企业取得的融资租赁资产符合规定可以抵扣,但并没有明确是否适用于身为出租人的租赁行业。由此造成了以下结果:

1.企业直接购买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若企业在购买设备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

2.企业通过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租入设备不可抵扣

根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出租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交营业税(5%).出租人虽然可以取得设备购置的支付凭证,但无法抵扣增值税.同时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承租人亦不能[来自www.Lw5u.com]实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3.企业通过无融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租入设备分情况处理

对于无融[来自wwW.lW5u.coM]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如果租赁设备最终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则出租人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而承租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租赁设备没有实现所有权转移.则出租人交营业税.同时承租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此看出,如果通过有资质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通过不具备融资租赁资质的公司(如原来的设备经销商)进行融资租赁,则可能实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无疑对正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致命打击,必将导致原本具备资质的租赁公司反而被排斥出局,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却得到了发展机会,这极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无怪乎有租赁界人士将此次增值税转型称之为租赁业的“灭顶之灾”。

二、对增值税转型后的融资租赁纳税建议

关于新税制下融资租赁何去何从,目前国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业界对此热议不绝,笔者在此分析两种常见的观点并给出自己的融资租赁纳税建议。

1.承租人抵扣税款.出租人垫付税款

有人曾提出由承租人抵扣税款,但由出租人先行垫付税款的建议。即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租金虽然分期支付,但增值税部分由承租人按设备的买价先行全额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如果承租人无力支付全额税款.则可由出租人先行垫付,并将这部分代垫款项纳入租金总额中,随租金分期回收。

这一方法虽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但也存在很大的隐患,由于承租人只支付了税款部分即取得专用发票,在未付清全款的时候即执行了增值税的全额抵扣,和其他购买设备付清全款才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企业相比,未免有投机取巧之嫌,亦有失公平,而出租人代垫税款的行为,也会造成实际付款人和票面付款人不同,开票企业(设备经销商)就涉嫌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由于出租人代垫款项却没有取得合法的凭据,其物权保障亦受到威胁。

2.出租人视同销售.承租人视同购买

也有人提出.既然融资租赁的租金总额往往大于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则可将这一行为视同销售,适用增值税,将融资租赁业从营业税征税范围调整至增值税征税范围.出租人取得设备时按购买金额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设备租出时,按租金总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执行进销相抵,同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方式可以理清多方关系.也解决了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但无形中提高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水平,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之前执行的是按差额(以出租方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成本)的5%缴纳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进销相抵后,税率陡然从5%上升为17%.对租赁业来讲会是沉重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一是必然趋势,所以这种方法虽不可能马上执行,但未尝不是未来发展的去向。

3.出租人交营业税,承租人用普通发票申请抵扣

笔者自己认为,在当前的变革时期,为了兼顾“公平税负”和“促进行业发展、实现双赢”,不妨由出租人仍旧按现行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而其开出的租赁业普通发票则仿照废旧物资、免税农产品和运输发票的规定,执行进项税额抵扣,即承租人取得合法的融资租赁普通发票,可按照上面所载的金额申请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即保证了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的权益,又可以使得承租人继续执行增值税进销相抵的新税制。同时,由于承租人并没有像一般购买人那样支付全额货款,所以也不能立刻执行全额进项税额抵扣,只能按照每次缴纳的租金申请抵扣,这对于支付全款购买设备的企业也较为公平。但在执行中,为避免一个交易适用两个税种.出现重复征税,申请抵扣的税率应低于17%,最多可按照17%和5%的差额(1 2%)申请抵扣.否则会因为抵扣额过高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三、融资租赁普通发票抵税的处理设想

按照以上笔者的建议

以一台价税合计为117万的设备为例,如果直接购买.买方可申请抵扣1 7万的增值税,而如果进行融资租赁,出租人加价20%,按照140.4万元的总价出租,则出租人缴纳(140 4-117)×5%P1.17万元的营业税,同时承租人按1 2%的抵扣率申请抵扣16.848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购买申请抵扣的1 7万元相当。

但应注意12%应该是抵扣率的上限,因为若承租人和出租人合谋试图增加租金以提高抵扣额,虽然出租人承担的营业税也会随之上升,但遏制的效果并不明显。假设出租人加价100%,按照234万元收取租金,则出租人缴纳(234-117)x 5%=5.85万元的营业税.同时承租人按12%申请抵扣28,08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身为销售源头的设备供应商缴纳了17万的销项税额,但承租人却实际抵扣了28.08-5.85=22.23万元的进项税额,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若将抵扣率降低至10%,则承租人可以申请抵扣的额度为23.4万元,实际抵扣额度为23.4-5.85=17.5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少,

执行这种做法,承租人虽然不能像直接购买者那样取得较高的进项税额抵扣,但由于融资租赁本来就是在企业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以宁可付高于购买价格的租金来取得设备使用权的权宜之计,企业在选择融资租赁时,就应当对高额成本有相应的认识,因此亦不会像完全不能抵扣这样大大打击融资租赁的积极性。

增值税转型是必然之路,在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在拉动投资,发展经济方面都有着较为明显的改善,其租赁业也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因此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应该说是租赁业的发展机遇,但一定要寻找到一个好的解决之道.既要解决“谁受益、谁负担”的主体公平问题.又要考虑的效益公平问题.使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得到继续发展的公平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