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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看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7        返回列表

[摘要]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尤其是美国保险业受到的冲击最大,这场危机不仅给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带来惨痛的教训,也给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带来深刻的启示。本文以中国保险为例,先是分析了金融危机对中国保险的影响,接着阐述了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中国保险公司的新思路。

[关键词]金融危机保险业风险

一、盲目崇拜西方权威造成经营理论和模式上存在缺陷

随着美国金融海啸倒下的不仅仅是像雷曼兄弟和AIG这样的金融巨鳄,还有那些曾被奉为权威和经典的理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曾被奉为货币政策制定者的典范、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实际掌舵人。但随着美国金融危机逐渐深化,格林斯潘的“传奇”正受到越来越多质疑。

这次金融危机,促使人们对那些经典的经济理论和观念进行重新思考。西方榜样的倒塌,使人们不再盲目崇拜这些权威和经典的西方理论和模式。也促使我们思考这些理论和模式是[来自wwW.lW5u.com]否就是模仿的对象,进一步说,那些曾被奉为权威和经典的理论和模式是错的,在这个过程中,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承担更多国际经济义务的同时,是否也应当为新的理论和模式的构建作出贡献呢?

二、危机中中国市场的保险风险

与前一个时期相比,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来源更多,风险的形成和传递更加隐蔽,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难度更大。一是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最近一个时期,利率、投资回报率等影响保险产品定价的关键指标波动加大,保险产品的定价比以往更加困难;二是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新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逐步放开,但保险业缺乏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积累,如何在多元化的投资领域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三是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风险。有的公司因为业务快速增长、经营亏损等多种因素导致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标准,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改善偿付能力。四是非正常退保的风险。国际金融危机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对个别保险公司的信心,加上部分保险产品收益低于被保险人预期,可能导致退保增加。

三、危机中来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挑战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央果断决策,提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方针。保险业贯彻中央的这一方针,首先就要保持自身平稳较快增长的势头。但是应该看到,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平稳增长的困难仍然很多。从外部环境看,金融危机还在继续深化,其影响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资本市场低迷和投资收益下降,制约了保险承保和投资两个轮子的协调运转。从行业自身看,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受到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保险需求受到抑制;少数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在机构铺设、业务和产品等方面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如何在这种形势下保持行业平稳较快发展对保险业来说是一个考验。

四、保险业发展方式急需转变的挑战

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国内的部分保险公司粗放发展的弊端比以往更加突出,如果不及时扭转,部分公司可能从盈利转为亏损,个别公司可能会亏损加重,严重的甚至可能危及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于保险业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紧迫和现实的意义。近一个时期,我们把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发展粗放的问题在保险业由来已久,是保险业在理念、人才等各方面问题的集中体现,解决起来的难度较大,对保险业是一个长期的挑战。

为此作者以为当前可行的解决办法有几下几点:

1.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保险监管法制化是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共同特点,包括完善的立法和有力的执法。在我国,一方面现存的法律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开放的形势,迫切需要修改《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并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具体标准、保险资产评估准则和财务资料公开办法等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努力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彻底改变目前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不规范市场状况,,必须建立一支高效的执法队伍。

2.建立和健全保险监管组织体系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应是多层次的,不仅要有政府监管机关的参与,还要有行业规范和社会监督作为补充。现行的监管体系虽己具雏形,但显然三种力量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和均衡协调,因此仍急待完善.一方面,政府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有效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能,提高保险行业整体防御、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得到加强。

3.建立保险机构信用评级制度

保险评级制度不仅是保险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监管制度有效发挥功能的重要辅助信息系统。评级机构凭借其较强的信息能力,能够完成大规模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工作,为监管机构提供辅助性的风险信息服务,保险信用评估机制能为我国保险监管信息体系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又可以使监管机构将重点放在对风险的化解和规则的制定等更为重要的工作上。

4.建立保险风险早期预警系统

在美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人进行监控,建立了早期预警系统。早期预警系统包括一系列比率和比率的“正常界限”。通过这些比率和比率的“正常界限即,早期预替系统将识别比率超过其“正常界限”的保险企业,进而对这些公司加以仔细分析并进行必要的干预。该系统能及早识别有问题或存在隐患的企业,防患于未然,起到预苦的作用。在我国保险企业逐渐增多的现实情况下,建立一套早期预警系统,可以更有效地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保险企业经营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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