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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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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文章正文
存货后续计量的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39        返回列表

一、存货领用后续计量的所得税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具体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来自Www.lw5u.Com]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拥有相对自由选择权,但是一经选定某种计价方法后,就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则应报告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批准。

二、期末存货后续计量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计价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反之,存货按成本计量。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资产的净值(余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二)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期末存货后续计量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二者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确认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

(3)期末存货后续计量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影响了利润总额;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企业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规定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些税法上的规定意味着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做法是,一方面,本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纳税调增会计本期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存货的计税基础,二者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应当确认该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

三、典型存货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案例:

(1) 2008年末甲公司库存商品500件,单位成本500元,其中具有合同约定300件,合同价格每件560元,另外200件没有合同约定,一般销售价格每件440元;另外销售一件商品尚需发生税费20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

2008年末库存商品成本= 500×500= 250000元。

其中合同约定库存商品成本= 300×500= 150000元。

合同约定库存商品可变现净值= 300×(560 - 20) =162000元。

2008年末合同约定库存商品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因此,合同约定库存商品没有发生跌价损失。

合同未约定库存商品成本= 200×500= 100000元。

合同未约定库存商品可变现净值= 200×(440 - 20)=84000元。

2008年末合同约定库存商品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因此,合同约定库存商品发生跌价损失。

2008年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 84000= 16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6000

(2) 2008年度甲公司利润总额260000元,所得税税率25%.结合上例,不考虑其他因素。

2008年末所得税分析: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前损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提取的[来自www.Lw5U.com]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纳税调整,同时确认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

2008年末所得税处理:

①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60000 +16000= 276000元。

应交所得税= 276000×25%= 69000元。

②2008年末存货账面价值= 250000 - 16000= 234000元

存货计税基础= 250000元

存货账面价值小于存货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00元。

③所得税会计处理:

所得税费用= 260000×25%= 65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6000×25%= 4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6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