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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文章正文
新劳动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7-05        浏览次数:37        返回列表

赵俊红 民航飞行学院洛阳分院

[摘要]208年颁布的新劳动法还未正式推出即接到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强烈反响,纷纷表示这对他们来说是一时不可调和的压力,必将面临着破产、停工等后果,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大环境,本文试从此现象、原因、解决方式等给出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新劳动法中小企业道路

一、《新劳动法》实施情况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法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制约发展的一道瓶颈。新劳动法颁布以后,企业用工成本普遍上涨20%左右,并且这种增长在2008年以后还将延续。一些规模偏小的企业因此被迫关停或迁移,迁移的方向多为人口和资源相对便宜的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

2007年下半年,政府针对出台的政策调整给了企业最长一年的过渡期,但是企业转型毕竟不是短期就可以完成的,而一个地区的加工制造业的转移普遍需要一个20年的周期。在国内经济发展放缓,物价高涨、汇率上扬的环境下,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堪忧。

据资料了解,珠三角地区今年已经不会再有大量农民工以及普工涌入,在2008年3月份,上海地区已经有16万人在找工作,均是在珠三角地区工作过的人员。为什么会这样呢?珠三角地区的制造业还有没有人员竞争的力量了呢?

二、中小企业面临的压力

1企业成本增加

首先,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法定的,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来自wwW.lW5u.com]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硬性规定了企业所要支付的薪酬标准。

另外,当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虽说保证了劳动者的权利,可是无论从显性成本还是从隐性成本来看,企业用工成本都会有所提高。这一问题对劳动力密集型中小企业影响较大。

2用工风险增加

用工风险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过去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用人成本及风险而采取的短期劳动合同这一情况被彻底的禁止了。当然,只要条件成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企业就必须签订。虽然无固定期合同与计划经济体制下铁饭碗式的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不是一个概念,一旦出现法定的解除条件,企业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解除条件的出现不是那么容易的,而且变更劳动合同也要经过双方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确定,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利的肆意扩大化受到很大限制。另外,对于“老、弱、病、残、孕”的员工的经济帮扶的责任,企业必须自己承担下来。最后,新法还规定了最重要的一种情况,即一旦发现企业的用工或合同出现不规范的地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上这些规定无疑使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所增加。

3利益矛盾增加

因为劳动合同法在诸多问题上都明显反映出了有意支持偏袒劳动者的权利一方,故在例如“无固定期限”等问题上具体的理解都会容易引发争议及矛盾。新劳动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那么对于矛盾生成、激化等情况,以及雇主与打工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等问题都受到了很大的考验。

三、新劳动法给中小企业带来的积极变化

新劳动法作为一项管理、制约及规范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国家法律,其本身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为何还有那么多的中小企业还会极力抵制呢?新劳动法作为制度的规范方式,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去考虑的,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但是对企业发展来说还是有很多积极变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使中小企业在整体上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一些,特别在人力资源问题上,大家都会处在一个相对公平竞争的状态。原来可能有些企业做得非常好,有些企业做得不太好,大家就可以拼人力资源的成本。但是现在有了这样一部强势的法律,要求大家都必须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成本上面付出同样的努力和代价,强制的力度更大了,所以大多数企业会很积极的或被动地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去完善自己以前的一些不好的做法,使得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相对过去公平了。

2.从长期来看,企业特别是企业家的用人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有了好的改变。

3.对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原来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面不像现在这么重视。实际上,对企业来讲,人是最重要的,人管好了,企业才有好的发展,而且企业现在也越来越重视了,因为对未来企业发展上会有更多、更积极的影响。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了,越来越全面了。对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劳动合同法》迫使管理者需要在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兼顾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的要求,这样无形中会迫使企业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当然,有了管理就有成本的支出,这是肯定的,这也是很多中小企业感到压力的原因所在,这方面反应了《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直接、强烈的影响,管理成本注定是要上升的。

四、企业的积极对策

企业管理者为了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务必要学习领会和掌握新劳动法内容。目前在中小企业中存在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很多企业不是不愿意执行,而是根本不懂,他们对雇佣关系的理解还只停留在发工资上。企业一旦接触到了往往是和员工对簿公堂的时候,由于没有准备,败诉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反过来就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劳动法只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员工要求不合理条件的工具,是过于迁就劳动者,企[来自wwW.lW5u.coM]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为了促进雇主与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双赢,这是必经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