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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没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84        返回列表

贾雪 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

[摘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无不具有借鉴意义,其主张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保持纯粹性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在实践中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其关注法律内部规则体系之间逻辑一致性的理论对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其对法律语言的精确分析,可以促进我们注意使用法律语言时的准确性,尽量避免语言使用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法制建设

一、法律实证主义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学中,法律实证主义或实证主义法学并不单纯的指某一独立的法学派别,而是对以19世纪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思想是: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该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以及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沈宗灵,2007)。其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客观的分析,而对实在法进行实证的分析或者对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是西方法学中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只是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即所谓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在19世纪上半叶,一方面,资本主义在欧洲经过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1848年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已经在欧洲全面地建立了自己的政权,资产阶级已从一个革命的阶级转向保守的阶级,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十分激烈,于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运应而生,这种法学理论抛弃法的阶级本质,对法进行纯粹的、实证的分析,排除对法的价值评判,认为“恶法亦法”,要求人们承认只要是经过一定程序颁布的法律,无论其优劣,一律予以认可。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哲学在欧洲整个科学界泛起,而实证主义哲学强烈反对形而上学,把自己严格限制在经验的观察,即对实在的事物进行描述和记录,排除价值的思考,这一哲学思潮不可能不对法学产生巨大的影响。

实证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广义而言,任何种类的哲学体系,只要囿于经验材料,拒绝、排斥先验或形而上学的思辨,都为实证主义。狭义而言,实证主义则指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哲学。孔德生长的时代,正是一个宣扬理性主义及科学思想发端的时代,在“科学万能”思想的冲击下,人们对形上学产生怀疑,逐渐以注重经验的科学方法观察、研究事物,探求事实的本原和变化的现象。

孔德实证主义的基本原则,在于认为哲学应当以实证自然科学为根据,以可以观察和实验的事实及知识为内容,据弃神学和思辨形而上学所研究的那些所谓绝对的、终极的,然而却无法证明朗抽象本质,所谓实证的或科学的,其性质应是实在的、事实的、有用的、确实的、正确的、积极的。把这种实证运用到法律领域,便有了实证主义法学(李桂林徐爱国,2000)。从广义上来讲,实证主义法学包括两种,一种是分析实证主[来自wWW.lw5u.coM]义法学,它认为法学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而另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所分析的不是国家指定的法律规则,而是影响这种规则指定的社会学因素(E·博登海默,2007),因此,这种实证主义法学也叫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总之,实证主义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但应当注意的是,现代西方法理学中所讲的实证主义法学通常是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二、法律实证主义对我们的启示

第一,力求法学研究的科学化。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深受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影响,缺乏科学精神,从古代的“礼法合一”, “法律的儒家化”到建国后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都使得对法律本身的研究偏离了科学的轨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就像凯尔森认为,法学研究仅仅注意描述法,并把严格说来不是法的任何东西从这种描述的对象中排除出去,以免法律科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又如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并无必然的联系。

第二,维护法律的权威。法治已经成为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唤,法治指的是良法之治。一般认为符合正义以观念,道德原则的法律就是良法,但大家的正义观念、道德标准有可能不同,某些人认为法律规则符合他们的认可的正义观念、道德标准而服从,而另一些人则有可能认为不符合他们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标准,而提出“恶法亦法”,从而否定法律规则,进而反对它,这就会导致无政府,无秩序的局面。

第三,保持法律内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规范的合法性的论述值得我们借鉴,法律规范要具备合法性就必须要符合法律秩序的法律渊源,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更高一级的规范的授权(凯尔森是基本规范,哈特是承认规则),如果低一级的规范和高一级的规范冲突,则低一级的规范是没有效力的,所以在立法中必须要保持法律规范内部的一致性和逻辑性,避免矛盾和冲突。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有助于我们从立法思想和技术上纠正现今法律粗疏宽泛,不够严密的缺点,为实践提供可资的应用根据,减少法律虚无主义的可乘之机。

第四,准确使用法律语言。哈特对法律语言分析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律语言必须准确、简明、易懂,否则在法律实践中难免出现误解,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部好的法律不仅应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须使用准确的法律语言,一份司法文书必须有规范的法律语言,重视法律语言的分析研究是提高立法技术,改善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要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准确使用法律语言,确[来自wwW.lw5u.cOm]定法律概念和范畴的确切含义,如果有语义混乱往往会引起争论。如果大家善于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准确确定法律概念和含义,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论。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论[M].哈佛大学出版社1945年版.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