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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223        返回列表

朱峻宏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状进行描述的基础上,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民间借贷具有信息、交易费用、适应性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可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并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创新性的较为具体的设想。

[关键词]中小企业交易费用制度变迁民间借贷

一、引言

关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及作用在理论界早已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并为各国政府所重视。目前,虽然国家出台了多项措施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但收效并不显著,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因而,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首先对已有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的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概括与梳理,之后对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自身特点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状进行描述,在此基础上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继而提出一种解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制度构建提出较为具体的设想。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国内学者也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发表后,信息不对称被公认为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供给约束(Supply-based financial constraint)的最主要原因(林毅夫,李永军.2001)。Stiglitz和Weiss认为,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在众多的贷款申请者中甄别出哪些借款者有还款能力,哪些借款者无还款能力,这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质量严重恶化。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盈利和降低风险,不得不采取信贷配给政策。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严重,更容易受到银行信贷配给的约束。

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理论界作了相当多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Berger和Udell( 2002)提出通过关系型贷款(relationship lending)解决银企关系中的“软信息”问题的思路,认为银行可以通过与小企业发展非标准化的、通过密切关系而达成融资交易的准市场行为,来降低小企业贷款成本,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国内学者中,林毅夫、李永军(2001)、李志赞(2002)和张捷(2002)等从不同分析角度提出用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张杰(2000)、史晋川(1997)则提出通过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体制内”金融来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有众多学者提出通过政府供给担保来解决中小企业的抵押担保不足问题,其根本的出发点还是通过抵押担保来替代信息,实现对企业的筛选。

但目前多数讨论停留在一般意义上进行,没有全面考虑到我国具体现状与国情。这样,在探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尤其是提出政策建议时就容易出现一些偏差。本文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具有数量巨大、分布行业广泛、经营管理欠规范、发展阶段不一、融资需求各异等特点,兴起于大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现代金融体系,并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发现民间借贷能有效解决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并保证贷款协议的高效履行,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辟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三、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既有的相关文献中将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一般都未做出严格的区分,本文同样将二者等同。

根据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目前,我国约有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数量上达到4200万之多。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66%的发明专利、82%的新产品开发来自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繁荣经济、扩大就业、调整结构、推动创新和形成新的产业的重要力量。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却受到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资金缺口非常大。到2007年底,全国中小企业贷款额占全部贷款额的比重只有约10%。以深圳市为例,目前全市60%以上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困难,缺口达到1.2万亿的规模,需求主要集中于一千万以下的流动资金及短期流动资金上。

中小企业自身具有不同于大型企业的特点。中小企业多是家族企业,各项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上随意性大,破产率较高。在央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不强,企业信息提供不真实、不及时的现象。在资金需求倾向上具有“短、频、快”的特点,即倾向于短期借款、借款频率较高且要求资金快速到位。

抵押品不足是中小企业最为缺失,最感软肋的心头之痛。抵押物不足,银行不放贷,很多企业找到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担保公司也无法完全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因为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额度进行限制,担保费也较高。银行贷款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即使部分中小企业有资产可做抵押,但办起贷款也非常复杂,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融资中“短、频、快”的要求。

对银行而言,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较大、难以把控,而且中小企业一旦破产银行的贷款很难收回。但是国有大型企业有国家财政作为后盾,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就导致了银行为控制风险、保证盈利而嫌贫爱富现象的出现。银行为降低风险,必然会要求中小企业在提供了足够的抵押物后才敢放款。另外银行从运营成本考虑,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上升而下降,做中小企业贷款将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因此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是更愿意贷款给贷款规模大的大型企业。

商业性担保机构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要求与银行审贷标准基本相同,客户对象几乎与银行重叠,因而无法对银行不敢贷款,但真正需要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另外,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担保业在我国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进入担保行业、哪一个部门对担保行业的业务规范进行指导和管理,现在都还是空白。目前美、欧、日等国际通行惯例都是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定位于纯公共产品,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这样它为企业服务的效果就非常明显。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缺失,造威了中小企业担保无门。

实际上,这是一个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只不过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育比较健全,非银行金融产品比较多,中小企业70%通过直接融资,只有30%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而我国现行制度对资产规模等进入门槛的要求已经约束了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可能。而且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在有限的资本市场容量的条件下,成功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数量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总数中也只占很小的比重。

在海外,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融资不仅仅依靠银行的贷款,很多时候是获得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的帮助,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成长中,基本无法获得这样的融资。目前我国的创投公司更多的时候只是看中比较成熟、能上创业板和证券市场的企业,短期目的和利益性很强。

虽然相关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做了积极的创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以阿里巴巴和中国建行合作推出的网络联保为例,报名网络联保的中小企业有一万三千多家,而通过审核获得贷款的只有八百多家,通过率为6%。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在中国目前4200万中小企业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使用了电子商务。

有的地方通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出钱,银行出力,企业受益,最终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三方共赢。但是,和众多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缺口比起来,地方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不可能所有的贷款风险都完全靠政府来买单。而且目前政府出台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相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来说还是太低。对于目标客户定位于大企业的国有大银行来说,吸引力并不大。

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因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着眼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与方法,笔者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现行金融制度供给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当制度供给小于制度需求时就出现了制度的非均衡状态,制度的非均衡状态意味着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的净收益,也就是存在一个新的盈利机会。这就表明,在由于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状态下,现行制度供给的缺陷阻碍了潜在收益的实现。目前我国的金融制度供给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推行“赶超”战略的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支持不符合我国比较优势、不具自生能力的重工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建立了以大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并一直延续至今。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金融体系的主体架构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很多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模式不适应中小企业的特点,因此仅仅依靠现有金融体系内的大中型商业银行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存在很多局限。

担保机构本应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弥补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用空缺,从而化解制度障碍,为中小企业找到一条现实的融资途径,但效果很不理想。担保体系自身被诸多难点所困扰: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规模小、缺乏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内部业务操作程序不完善,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而且与之相对应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行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直接原因。

2.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许多不可弥补的缺点,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强制性制度变迁指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等方式推行的制度变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不足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相关措施以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法律体系。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等等。同时,各地政府也就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没能很好地解决。上述强制性制度变迁作用有限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首先,制度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基础,如制度直接实施者对制度的深入认识与把握、其他相关者对制度的必要了解、所有的相关人对其他参与者了解比较多等,这些基础的积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实现。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制度建立时间短,无法积累足够的基础条件,因而作用受到限制。所以,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往往是政策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一点在针对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方面更为明显。

由此可以看出,许多制度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在制度形成过程中积累了足够的基础,只是照搬制度并不能保证制度一定有效。

第二,制度发展的不均衡使得新生制度作用受到限制。制度之间相互影响,任何一个制度都不能单独地存在,必然受到其他制度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用的渐进式制度变迁的道路导致了制度发展的不均衡,核心政治经济制度会对新兴的制度产生制约,发展缓慢的部门会对发展快的部门产生制约。因而我国的新生制度往往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三,政府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导者试图使制度变迁向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这种偏好可能是与社会经济的利益不一致的。因此,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新制度可能不能解决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到政策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对个人声誉的影响、对部门权力的影响等方面,这与政策所须的单一的社会经济职能是不一致的,目标的不一致,使得最终的政策选择难以充分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还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政府的偏好与社会经济的利益一致,由于他的有限理性和认识,了解制度不均衡以及设计、建立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他仍然不能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

3.交易费用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度的有效性

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比作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假如交易费用无限大,就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人类社会就会处于完全无序的状态。交易费用下降,经济制度的效率就会提高。下面从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前的搜寻和信息费用、贷款过程中的谈判和签约费用及贷款后的监督和执行费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意识薄弱等特点及其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前搜集萁信用、经营等信息的成本巨大。

在贷款过程中,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谈判和签约是一个繁琐的过程。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银行在之前搜集到的信息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分析和贷款可行性分析,在同意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要与借款人就贷款的具体条款(包括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等)进行谈判,最后,在谈判达成一致时,借贷双方要签订贷款合同以及附属的担保合同,要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对质押物进行过户。可以看出,贷款过程的谈判和签约将花费较长的时间,交易的费用也会很高。

贷款后银行要对贷款和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仅要经常检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还要定期对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进行检查和分析,因此,监督的费用也较高。

除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获得资金支持外,中小企业也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但中小企业同样面临上市手续繁琐、审批耗时、道路艰辛、公关费用高等问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当交易费用很大,交易成本较高时,企业不会选择通过金融机构或证券市场获取资金支持。

五、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多年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尝试了不同的办法,但大多都根植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上,所以也很难走出融资越改越难,门槛越改越高的怪圈。

通过上述问题现状与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依靠我国银行业的现有金融产品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不可能的;即使通过银行体系与制度的创新也难以有效解决银行业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目标与中小企业自身贷款能力有限的矛盾,而且建立政策性的中水企业银行需政府做出巨大投入,商业性中小银行则普遍存在着经营风险大、资金来源有限、经营效益不高且往往被地方政府行政控制等问题而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担保制度自身仍存在很多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有效解决:通过直接融资或寻求创业投资的帮助目前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只能是望梅止渴。

在诸多解决措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针对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强制性制度变迁作用小等原因,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解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于何谓民间借贷,已有的文献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有的学者还对民间借贷做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本文对民间借贷的定义不做过多探讨,根据主流观点将其定义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我国正规金融制度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双重缺陷,导致资金供求的失衡,诱致性地促动了民间借贷制度的自发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强制性制度变迁存[来自wWW.lw5u.com]在诸多难以弥补的缺点,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组织和个人为追求制度供求矛盾而产生的潜在利润的自发性反应,是潜在利润的内在化过程,较之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更高的制度适应效率。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演进具有不均衡特征,国家可通过引导、认可等方式使其得以规范。长期以来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即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

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因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等熟人间,借贷双方在长期交往中彼此了解、互相信任,所以整个借贷关系中的信息搜集费用、谈判签约费用与监督执行费用都大大降低。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能用比银行借贷等正规融资方式小得多的交易费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

虽然民间借贷可能产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负面影响,但其确实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测算出我国2003年民间借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2007年调查显示.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民间借贷往往依靠个人在其社会关系范围内建立起的个人信用或是其所在企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信誉,因而可以大大节约借贷关系中的因信息搜寻或信用障碍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使融资行为既简便易行又安全可靠。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使得民间借贷既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又能保护好出资方的本息安全。

中小企业通过其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资本、社会关系寻求资金来源,加之以企业自身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社会信誉进行民间融资。因为贷款人均为借款人的亲戚朋友等与其具有血缘、亲缘、地缘等密切关系的个人或其负责的企业,所以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等较为全面、及时的进行把握。通过社会关系形成的借贷关系双方易彼此信任,贷款人也能对借款人形成有效及时的监督。这样,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交易费用大大降低,贷款协议的履行率也能达到很高的水平。

六、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由于民间借贷是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产生,故在对其规范过程中必须顺应其自身发展规律,减少政府等外部力量对其自身运行机制的干预。而另一方面,为使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政府须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与控制。遵循该制度设计思路,笔者提出如下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政府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扮演公证人、登记管理人的角色。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方式融资的融资主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进行基于目前已有民间融资惯例的适当规制。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借贷意愿后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后签订借贷协议。登记后签订的借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利率中高出银行现行存款利率的部分受法律保护。政府在此过程中只负责对借款人资格的形式审查,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另外,应要求借贷双方具有一定程度的血缘、亲缘或地缘上的联系,以保证民间借贷优势的发挥。如果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情况,贷款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政府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这样既使目前已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必要的法律规制,又不损害其已有的运行机制。政府无需进行其他投入,只要有相应机构进行简单的审查与登记工作即可。而且通过民间借贷合法化,政府可以有效监控民间资金的流量与流向,对国家金融体系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另外,政府相应管理机构还可充当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交流媒介平台的职能,为通过社会关系融资不足的企业足量融资提供途径。中小企业可在通过政府管理机构审核后以该管理机构为平台对外发布融资信息,潜在贷款人通过信息平台了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其自身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选择适合的企业进行洽谈。如达成融资意向,按上述制度安排进行登记,风险依然由贷款人承担。

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现象的产生。因为借款企业需先通过政府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查[来自WwW.lw5u.cOm]才能发布融资信息,而诈骗性质的无实体经营的“皮包公司”是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的。而且,一旦建立起正式的民间融资信息发布渠道,诈骗分子在民间散播的融资谎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构想与有的学者倡导的“民间借贷登记制”(陶永诚,2005)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登记制”指的是对放贷主体的放贷资格进行登记,而上述制度构想核心在于对民间自发的借贷行为进行登记。

另外,笔者不赞成将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民间借贷的做法合法化。首先,民间借贷的生命力与活力之源在于借贷双方在借贷行为发生前业已具有的血缘、亲缘、地缘等密切关系,而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则切断了这种关系。第二,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民间借贷不利于政府对民间资金流动情况的全面、准确掌握。第三,通过上述制度构想的安排,,借贷双方的借贷安全性有足够保障的投融资需求应该可以得到满足。

当然,因为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在各行各业,又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融资需求多种多样,所以要想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需进一步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1

[2]张捷: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经济研究2002,6

[3]张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经济研究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