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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保险代理人制度新探析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0        返回列表

●王番宁 董怀余 辽宁医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学院

本文为2010年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成果,基金编号:L10DFX013

[摘要]保险代理作为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营销方式,为保险市场的日益兴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重要媒介,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佣金提取制度不科学、法律监管机制不健全,影响我国保险代理行业的发展。本文从提升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改革佣金提取制度,完善法律监管机制方面入手,为规范保险代理人提出建议,希望为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 佣金 监管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重要媒介,为推动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进一步对保险代理人予以分类,按保险代理人主体的性质将其分为单位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然后将单位代理人按行业性质不同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其中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受《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调整,保险代理行为较为规范,个人代理人在我国采用的是“保险营销员”制度,与发达国家“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意义并不相同,纵观我国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其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状与作用

1.保险代理人发展现状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之后,使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迅速发展壮大。保险代理人作为连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桥梁,对沟通保险供求关系、拓展保险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64家,兼业代理机构14.98万家,代理人293万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749.88亿元,同比增长34.3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57%;全国保险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301.42亿元,同比增长38.54%;其中,保险代理人共实现保费收入1471.93亿元,同比增长16.89%,占总保费收入的32,41%.同比下降6.02%。通过保险代理人实现的人身险保费收入1159.73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312.20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3.01%和30.37%。通过以上数字不难看出,保险代理是发展保险业务的重要途径,保险代理人是开展保险业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的作用

自引入保险代理制度以来,保险代理人就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中的一支骨干力量,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是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纽带,是沟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桥梁。在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的同时,也满足了客户的保险需求,为客户提供了了解和选择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产品的途径,使客户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买到符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主要发挥着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提升保险服务品质。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首先,保险代理人延伸和扩展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便利了被保险人投保。其次,保险代理人唤醒了潜在的保险需求。保险代理人将保险信息传播给广大人群,使这些潜在的保险客户有了了解自身需求的便捷渠道。最后,为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一名优秀的保险代理人决不是一个短期行为者,他必然会为客户提供持续完善有效的保险服务,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

另一方面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代理人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大大拓展了保险市场。通过保险代理营销方式,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产业力度,最大限度的开发了保险需求。同时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大量的市场信息,并通过对保险市场的分析,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不断完善各项保险条款和经营策略,改善保险实务流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保险代理人制度能够有效的节约管理费用,降低了保险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1.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在现行的委托一代理机制下,保险代理人的角色定位不准,权责不对称。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另一方面,现在的保险代理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普遍存在着争议。如果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受《劳动法》的约束,为保险代理人提供劳动保障,如果二者之间是代理关系则是代理人自己保障自己。

在我国现行营销体制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两者之间完全是委托代理关系。这就意味着个人保险代理人并非公司正式员工,与保险公司之间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各种福利和各种社会保障,而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却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规定了许多管理制度,为他们设定了诸多义务和责任,如对违规代理人实行处分等等。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使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定位模糊不清,使他们成为保险公司的边缘人,缺乏归属感和责任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代理人的短期行为。使保险代理人容易产生只重业务增长、不重业务品质及售后服务的消极行为。

2.保险代理人佣金提取机制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对保险代理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国内寿险业盛行的这种“佣金制”个人营销体制,是由美国友邦保险带入的,并一度成为寿险业营销主渠道。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相对松散的“佣金制”关系,造成代理人队伍流动性较大。目前,财险公司的代理人佣金因业务的短期性一般采取一次性给付,寿险公司的佣金制度采取“期初迅速递减制”,即代理人每销售一份保险,即可拿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且在几年时间内将佣金全部提完。保险代理制度虽然能极大地激发代理人拓展新业务的潜能,但忽略了代理人应当承担的由其行为导致的退保、投诉等不确定风险,代理人的违规成本很低,退出的机会成本很小,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保险代理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并频繁在保险公司间跳槽的行为。

[来自wWw.lW5u.CoM] 3.保险代理法律监管体系

保险法律关系是为了克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进行的制度和技术设置。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似乎更多考虑的是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设置了大量条款来限制保险人,却忽视了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监管,这是我国《保险法》最明显的立法理念缺陷。尽管《保险法》设专章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具有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唯有个人代理人的监管和规制规范较少,目前仍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来自Www.lw5u.com]1997年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尚没有专门调整个人代理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管理缺乏科学合理的规范,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只是依靠监管部门的零散规定,行业自律机制和自我调整机制缺少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

三、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理性思考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一个成熟、健全的规范制度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科学完善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必将促进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推动保险市场的整体繁荣。而现行保险代理人制度缺陷影响了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削弱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针对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缺陷,拟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予以完善。

1.明确法律地位

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确认是改革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前提保障。保险公司首先应对代理人队伍进行整合改编,对于较为优秀的保险代理人留在保险公司,使其成为公司员工,这样保险公司可依据《劳动法》对这部分员工进行管理。另一部分代理人进行培训后建议其转换到保险代理公司工作,使其成为代理公司的合法员工,这样监管部门则将依据《保险法》监管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的市场行为。明确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实施管理,育利于明确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和增强保险代理人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2.改革佣金制度

现行的佣金制度由于集中支付在初期,实际上对代理人产生短期利益的导向,改革现行佣金分配制度是规范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改革基本思路是:首先降低首年保费的佣金比例,调高以后各年的佣金提取,以长期的经济利益弱化代理人误导欺诈等短期行为的动机。其次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应综合考察营销员的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根据不同的成绩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考察结果好的代理人予以经济奖励,相反则予以惩罚,增加代理人的违约成本。通过薪酬佣金制度的改革,实现风险与收入的挂钩,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

3.完善法律监管机制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监管必须纠正立法趋向偏差和技术规范的缺陷,拓展诚信原则的适用空间,强化法律规范下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结合的模式。首先,完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强调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对保险代理人的许可证管理、从业资格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保险代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尽快建立代理人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系统,使违法代理者以及他们的违法行为尽快尽早的使客户感知,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最后,行业内部要加强协作的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保险代理人“失信惩罚机制”,同时建立风险抵押制度和代理人职业风险保险制度,保证代理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随着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准入限制逐步放松,经营地域限制逐渐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大量增加,中资保险公司将面临越来越大地挑战。改革保险代理人制度,探索适合我国保险市场需要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