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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作剩余的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5        返回列表

李志刚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中国保险制度的变革是国家单方面主导,符合国家效用函数最大化的要求。西方经济理论认为这种形式的制度变迁必然体现处于主导地位的上层结构的单方面要求,从而带来整体效率的缺失。本文从合作剩余的角度探索中国保险制度变迁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以及为什么这种单方面主导的制度变革能够顺利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中国保险制度在变迁过程中获得了即期合作剩余,这是中国保险制度变革的原动力。

[关键词]合作剩余经济剩余保险制度制度变迁

西方保险业起源于海上贸易,在交易中逐渐形成了惯例,再经过规范成为规则,最后经过国家的强化成为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变迁具有内生性特点,能够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中国的保险起源于清末外商设立的保险公司,后来经过国家的参与予以强化,保险制度的变迁由国家单方面主导。按照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这种制度变迁必然体现处于主导地位的上层结构的利益要求,带来制度变革的整体效率缺失。而中国改革30年中保险业却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对此,本文从合作剩余的角度探索这种冲突的原因及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原动力。

一、合作剩余的概念与意义

所谓经济剩余,从通俗的讲就是给大家带来的实际好处。就是从人类经济活动总成果中扣除成本消耗以外的所有剩余,这种剩余是物质财富不断累积或价值的报酬递增。

经济剩余的概念最早出自于美国激进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保罗.巴兰,他在其著作《增长的政治经济学》中把“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技术环境内,借助可资利用的生产资源所能生产出来的生产物和可能的基本消费之间的差额”称为潜在的经济剩余。后来,在《垄断资本》中给经济剩余下的“最简短定义就是,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与生产它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并系统提出了经济剩余理论,即关于经济剩余生产和吸收的理论。王玉海结合中国改革三十年提出经济剩余来源于契约化组织中的合作剩余。

在合作剩余取得的过程中,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适合的制度安排,可以提高合作的效率,降低合作的成本,从而增加合作剩余,而合作剩余的产生则带来了经济剩余的产生。巴兰和斯威齐关于制度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强调的就是制度对经济剩余是否能达到潜在经济剩余边界的决定作用。

二、中国保险制度变迁中合作剩余的测度

目前尚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方法对制度变革中产生的合作剩余进行直接度量,对此,本文采用保险业增长结构的“三分法”(郑伟等,2010)来间接度量中国保险制度变迁中的合作剩余,

1.制度变迁中合作剩余的度量方法选择

保险业增长结构的“三分法”是将一国保险业增长依其动力来源分解为三个部分,故为“三分法”。其一为常规性增长,指的是保险深度不变情况下,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保险业获得的增长水平。其二为深化性增长,是指经济增长推动保险深度提高而带来的超速增长。其三为制度性增长,是指扣除经济要素的作用后,余下的制度要素所带来的保险业增长。可以认为,这一部分就是由于制度变迁带来合作效率的提高而带来的增长部分,属于制度变迁带来的合作剩余。这三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中.AB段表示的是常规性增长,[来自wwW.Lw5u.com]由于保险深度不变,在图中为水平直线。BC段表示的是深化性增长,由于保险业增长曲线呈S型变化,因此为向上倾斜的曲线。CD段代表的是制度性增长,由于经济因素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在图中为一条垂直的直线。

根据保险业增长的“三分法”,要想度量制度性增长,首先需要度量常规性增长和深化性增长这两种纯经济因素带来的增长,在真实增长中取出二者后的剩余部分即为制度性增长。常规性增长和深化性增长的计量公式如下所示: 公式3中所提及的理论保险深度是理论上在该时期保险深度的数值,它是通过数理统计得到的保险深度关于人均GDP的函数在某一人均GDP值。

2.模型选择与函数拟合

要想获得保险业制度变迁中的合作剩余,首先必须获得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保险深度与人均GDP的函数关系。本文使用SPSS软件,拟合1980年至2008年间保险深度与人均GDP之间的函数关系,发现保险密度的倒数与人均GDP之间符合S函数,且具有最高的R2。曲线估计的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4.3中的数据来看,曲线估计的显著性水平为0.00.无法拒绝原假设,模型是有效的。且模型的R2为0.915,调整的R2为0 912,说明模型拟合的效果较好。DW统计量为0.269,可以认为模型不存在异方差,其结果是可信的。模型的参数估计如表2所示。

从参数估计的结果来看,无论是自变量人均GDP水平还是常数项,其系数估计的显著性水平均为0.00,其参数值是可信的。

由此可以得到保险深度和人均GDP之间的函数关系如公式4所不:

3.保险制度变迁中合作剩余的计算

应用公式4的函数关系,可以计算在任意人均GDP水平下理论上的保险密度的数值。考虑到中国保险制度在1980年至2008年之间最重要的两次产权制度变革分别发生在1992年和2003年,因此对保险制度变迁中合作剩余的度量也集中在这两次重要的制度变革上,表3显示了相关计算结果。

应用公式1、2、3及表3中的数据计算1991年、1992年、2002年和2003年的合作剩余,其计算过程及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的结果来看,两次重要的产权制度的变革都带来了合作剩余,并且这种合作剩余都是在制度变革发生当年就立即获得的,即即期合作剩余。从1980年到191 1年保险业的增加几乎都是依靠国民经济的增长率来带动的,制度性增长为O。在这段时间里面保险制度一直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虽然1986年开始改变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的格局,但新加入的保险企业仍然是国有性质,制度上没有根本性变化,所以没有合作剩余产生。1992年制度性增长达到了20.3%,即保险业增长的20.3%是由于制度的因素带来的。对比1991年的制度性增长数值,说明在1992年保险产权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后,在当年就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合作剩余,其数值时保险业增长的20.3%。与此相似,从1992年保险产权制度变革后到2002年期间,制度性增长为27.1%,即在这段时间里,由于制度方面的供给,保险业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而在2003年,随着国有产权保险企业股份制改造加速国有产权退出,这一产权制度方面的变革带来保险业更快速的发展,1992至2003年期间制度性增长为33.3%,相比较2002年多出了13%,这些就是由于产权制度变革带来的合作剩余。

三、结论与建议

中国保险制度变迁中合作剩余的实证分析数据表明,在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获得了西方经济理论中所说的合作剩余,而这中合作剩余又是经济剩余的重要来源。因此在中国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国保险业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获得了经济剩余。这一,结果可以说明了中国政府主导型的保险制度变迁为什么能够顺利的展开得到其他利益集团的配合,也[来自wwW.lw5u.Com]可以说明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动力根源。

在这里似乎产生了一个矛盾,由上层结构单方面主导的制度变迁应当是根据其自身效用函数做出的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选择。这种选择代表了市场上单一利益集团的意志,因此这种制度变迁不应该让更个行业获得经济剩余,也不应该使制度在一定程度去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但实证分析的结论又表明中国政府单方面主导的制度变迁获得了这种经济剩余,使得其他利益集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也获得了利益。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可以把原因归结到中国政府的特殊性质。可以认为,中国的上层结构,即政府具有泛利性政府和实践的务实主义的特征。泛利性政府可以使上层结构与下层结构更多的联系在一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下层结构的利益。实践的务实主义者可以让其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不是按照固定的规则和模式僵化的进行,而是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这两种特征使得中国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虽然是由上层结构单方面主导制度变革,但由于上层结构本身具有下层结构的一部分特征或部分代表下层结构的利益,因此也可以近似的认为这种制度变革的需要不仅是上层结构自身效用增加的需要,也是下层结构的需求。同时实践的务实主义者保证了制度的变革能够反映出外界环境的变化,使制度变革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当然,这种由单方面主导的制度变迁能够产生经济剩余不够稳定,它取决于单方面利益集团自身的态度,它要求上层结构能够永久的具有上述特征。因此,在上下层结构之间构建富有协调性的中间结构势在必行,通过构建三重结构让制度变迁具有内生性才能保证合作剩余获得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