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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关系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56        返回列表

周京梅赵方圆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

[摘要]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历来就是会计学界所关注与争论焦点。随着我国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于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具有国际趋同性、全面性和借鉴性的特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并且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首先对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变化进行整体的概括,然后从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出发,论证差异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且提出协调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

1.关于财务报告目标

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关于会计基本假设

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为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3.关于会计基础

基本准则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准则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5.关于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

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项,同时对有关要素建立了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相应条件,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来自WwW.lw5u.com]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6.关于财务报告

基本准则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基本概念,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应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变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因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再考虑股权比例或重要性。这一变革,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及合并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2.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增强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要求上市公司分别披露业务分部报告和地区分部报告,并将其中的一种方式作为主要报告形式,另一种方式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损益、分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等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更强调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赋予企业很大的调整会计政策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

3.清晰地界定了会计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对会计信息应具有的质量标准所作的具体描述和要求,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判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依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包括有用性、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且基本上已达到认识上的趋同。但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孰轻孰重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是对会计信息的主要特征——相关与可靠性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形成了两派,一派认为相关性先于可靠性,另一派认为可靠性先于相关性。

4.创新性地定义了会计要素

我国新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具有新意,它用“经济利益的流动”作为主线,贯穿于六项会计要素之中,避免了会计要素定义之间的矛盾,使要素有机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将六项会计要素理解为:资产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所有者权益为“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收入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为一定会计期间属于收入的经济利益流入扣去属于费用的经济利益流出的净额”。

5.新准则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比较灵活,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在企业,但责任也在企业,如果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负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安然事件后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会计处理的权利和责任均由企业承担,强化管理层责任。对此,新准则要求管理层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就是管理层要承诺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1.资产减值的新准则与新税法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不得转回。资产处置、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除外,而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长期资产,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仍然可以转回。新税法规定未实现的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按尚可使用年限摊销:[来自www.lW5u.CoM]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除上述情况外改建的固定资产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支出金额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内部研发无形资产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资本化条件为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有用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新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 差额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四、新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协调

1.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近几年来,对会计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而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税会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2.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在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上发生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增强。因此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为此,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国家财政部)和税法的制定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加强沟通与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