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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探讨和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0        返回列表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更显重要,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受到法律、债务契约、公司自身、股东等多因素的影响。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现状和主要问题入手,有针对性提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股利分配

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如何确定分配给股东的股利占净利润的比率(即股利支付比率).以及选择和确定股利分派的时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方针和对策。长期以来,国内外财务管理学者对于股利分配与企业价值、股利分配应该采取的政策都有很多争论。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对策。

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类型和影响因素

股利支付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等。在我国,股利分配方式在派现送股的基础上,还衍生出派现并送股、派现并转股、送股并转股、派现送股并转股等多种方式。本文所指派现指的是上述现金股利,送股指的是股权式股利,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向股东转送股份的行为。

股利政策的基本类型有以下几种:固定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低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这些股利政策的优点和缺点比较如表1:

一般而言,投资者更倾向于固定股利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但是企业在制定股利政策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有:

1.法律因素

法律为股利政策限定了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决策者再根据其它因素决定其具体的股利政策。法律对股利政策的规定各国之间的差别比较大,但是主要有资本保全约束、资本积累约束、偿债能力约束、超额累积利润约束等。我国目前有关的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做了明确规定,如盈余分配顺序一般为: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按10%的比例计提法定公积金;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优先股股利;分配普通股股利。

2.债务契约因素

债务契约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企业过多地发放股利,影响其偿债能力,增加债务风险,而以契约的形式限制企业现金股利的分配。这种限制通常包括:规定

每股股利的最高限额、规定未来股息只能用贷款协议签订以后的新增收益来支付,而不能动用签订协议之前的留存收益、规定企业的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低于一定标准时,不得支付股利等。这些措施都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自身因素

公司自身的影响因素是指股份公司内部的各种因素及其面临的各种环境、机会而对股利政策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现金流量、筹资能力,投资机会、资本成本、资产流动性、盈利稳定性、股利政策的惯性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有充足的现金,否则就会发生支付困难,因此这往往也是是股利政策最重要的限制因素。公司在分配现金股利时,必须考虑现金流量以及资产流动性,过多地分配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影响未来的支付能力,甚至可能会出现财务困难。公司的股利政策也受其筹资能力的限制。

4.股东因素

影响股利政策的股东因素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稳定的收入,规避风险。部分小股东主要依赖于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维持生活,如一些退休者,更倾向发放现金股利。二是控制权的稀释。有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因为担心公司过分分配股利后需要后续融资造成控制权被稀释,往往倾向于公司少分配现金股利多留存利润。三是为避税而要求少分股利,一般比较富有的投资者出于对避税的需要,希望公司少分现金股利,将盈余留存在公司中。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问题

1.股利分配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缺乏长远打算,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导致股利政策波动性大,缺乏连续性,而且连续分配能力较差。据统计,上市后连续五年进行派现的公司累计不到10%.所占比重极低。即使是一些连续派现的公司,派现数额在各年度间的分配也很不均衡,有的年度很高,有的年度却很低,往往受到公司管理层影响,随意性很大。一般认为不稳定的股利政策则往往会降低投资者的信心,最终会影响公司的发展。

2.股利支付率低。据中国证监会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平均值仅为40.15%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股利支付率(比如美国为50%以上)。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派现率仅为35.5%,与国际证券市场50%现金股利支付率有较大差距。积累与分配的比例关系到企业的现期利益和未来利益,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股利支付率低会同样会的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促使投资者过度关注投机利益而忽略企业的投资收益,造成整个资本市场的恶性发展。

3.派现水平较低,股利分配行为欠规范。

2000年,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面对该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不派现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整体派现水平还是很低。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低于国外。以我国上市公司1 999年到2006年为例:

《证券日报》市场研究中心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 1年2月9日,沪深两市共有63家公司披露201 0年年报,实现净利润92.37亿元,同比增长82.28%。同时,有52家公司披露了分红预案,只有36家公司打算派现,比例不到60%。虽然最近几年,上市公司派现水平有所提高,但是规范性仍旧欠缺。

我国上市公司不仅派发现金股利,还大量送股、配股、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采取各种混合股利,我国上市公司为了股本扩张或者 “圈钱”需要,在股利分配方案宣布的同时,往往伴随配股、公积金转股等扩张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不规范具体一般认为主要表[来自wWw.lw5u.coM]现在:

(1)同一公司多种分配方案并存。为了迎合投资者的不同要求,有些公司对不同投资主体采取多种分配方式或者多种分配比例的股利分配政策。

(2)某些公司的董事会对股利分配方案制定的严肃性不够,经常随意更改分配方案,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异常波动。有时候,有些已经获得全体股东大会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落实和实施,同样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4.超能力派现的情况严重

超能力派现是一种恶性分红行为,从表面上看给予了投资者非常高的现金收入,是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但实际上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使得原本缺乏资金的企业缺口更多,投资受到严重影响。

这四个方面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存在问题的集中表现,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行动,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对策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股权分置改革等政策尝试,但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不彻底问题仍旧突出。公司董事会所做出的决定往往偏向于国有大股东,忽视中小股东。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股权结构多元化和分散化,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有效法人治理结构,以此促进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在此基础上,须建立合理的董事会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大股东的行为对高管人员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完善外部监控机制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等措施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最大程度上消除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通过企业实实在在的发展提高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和公司经营目标的统一。

2.完善法律环境,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

稳定的股利对保持股票价格的稳定具有直接的作用。对公司而言,意味着公司实力和盈利的稳定。可以从法律层面要求上市公司公布从长远发展考虑的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同时指导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计划,维持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减少控股股东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干扰。这样可以促使上市公司以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为重,认真制定包括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在内的长远计划,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

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该从真实、完整、及时三个角度进行规范。对于上市公司鼓励政策的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对于当年不分配的公司,应要求在报表中详细披露不分配的原因;对于采用送股或转赠股本方式的公司,应要求在报表中详细披露货币资金状况、资产质量、未来发展机会以及转作股本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投资方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申请配股的公司,应要求在配股方案中详细披露股资金投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以前年度配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减少配股资金投向的盲目性。

4.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能力

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为改善股利分配现状打下坚实的基础。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好坏,盈利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基础。很多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所表明,影响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主要因素是盈利能力。相比较而言,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中较具实力的公司,加上我国股权融资成本较低和享受优惠性政策较多往往具有是某一行业中的垄断地位,应该其获利水平较高。但事实上,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因为公司治理结构、浪费严重等原因经营情况并不理想,造成派发现金股利的比例较小,即使派发,也大都属于“微利”股利。所以应该从根本上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

5.严格限制超能力派现行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监管部门应明确对超能力派现的界定,如果企业分红派现比例高于公司盈利或远远高于长期债券利率水平,则可以界定为“恶性派现”。一旦对上市公司界定为“恶意派现”,证监会等机构应直接干预,撤销分配方案,追回已分配资金重新投入公司经营,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另外,作为投资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当上市公司出现恶性派现,可以对公司提出集体诉讼,使公司高层管理层慎重决策,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

6.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股票政策中,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应该重点加以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尝试。

(1)完善累计投票制度。在董事的选举方面,实行资本多数决策原则体现了形式上的同股同权思想,但是该原则极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极易导致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绝对分离,造成股东地位的不平等、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成为摆设,破坏公司治理结构。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目前虽然也有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独立董事往往不独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履行职[来自WwW.lW5u.com]责时也往往受制于大股东和高层管理者。所以,我国应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规范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定位,还需要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进一步扩大独立董事的数量,完善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发表意见的权力保障制度,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从根本上保护中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