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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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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鹿”事件看企业伦理责任的缺失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128        返回列表

崔婷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2008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毒奶粉事件拉开了大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也正是三鹿集团对三聚氰胺事件的处理不当,紧接着毒奶粉事件升级,这事件的背后隐藏着企业对面向消费者伦理责任的缺失,文章深层次分析了这一原因,以及提出了相关的企业伦理责任缺失的原因和相关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企业伦理责任事件影响

2008年3月初,三鹿集团接到消费者投诉,有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三鹿集团也开展了有关调查并在确认奶粉质量出现问题以后,召回部分市场上的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但是,三鹿集团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检测问题奶粉,却对外宣称其送检奶粉没有发现任何问题。2008年3月中旬,南京出现全国首例肾结石婴儿病例。经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而奶粉中含有一种叫做“三聚氰胺”——在业界被称为的“假蛋白”的化学物质。6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投诉。7月,广东出现疑因食用三鹿奶粉引发肾结石的病例,长沙南京北京多名婴儿家长投诉三鹿;9月,豫赣鄂等多省发现类似病例。

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牵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参加,共同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

据中国卫生部通报,各地报告因食用婴幼儿奶粉接受[来自WwW.lw5u.com]门诊治疗咨询并已基本康复的婴幼儿累计为39965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正在住院治疗的婴幼儿为12892人,其中有较重症状的婴幼儿104人。在所有接受治疗的婴幼儿中,2岁以内婴幼儿占81.87%,2~3岁幼儿占17.33%,3岁以上幼儿占0.8%。经调查,上述接受治疗的婴幼儿基本上与食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有关,没有发现与食用液态奶有关的病例[2]。2008年12月1日卫生部通报指出,截至2008年1 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

2009年2月12日,三鹿集团正式破产。然而一个曾经有着五十多年辉煌历程、高达149.07亿元品牌价值的乳品企业从此走向毁灭,万劫不复,带给人们心灵的震撼绝非三言两语能够讲清,而三鹿事件的危害,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反思也远没有结束。

一、三鹿集团消费者伦理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三鹿企业消费者伦理责任的缺失是引发毒奶粉事件发生的根源,那么,如果继续追问下去,那又是什么造成三鹿企业管理伦理的缺失呢?从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来看,造成三鹿企业管理伦理的缺失也有内因和外因之分。其内因主要在于企业及企业管理者职业道德沦丧、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认识上存在不足和供应链管理的缺失,其外因主要在于企业营销伦理环境的影响。

1.三鹿集团消费者伦理责任缺失的内因

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的发生,从企业内部经营的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企业及企业管理者职业道德沦丧、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认识上存在不足和供应链管理的缺失。

首先是企业及企业管理者职业道德沦丧。企业如果一味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其结果将导致其伦理道德丧失、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三鹿集团就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的需要,为了加速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导致企业道德沦丧。由于国家牛奶检测标准对三聚氰胺含量没有规定, “在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来增加蛋白系数”早就成了中国奶业的“行业潜规则”。在“潜规则”的纵容下,一些不法奶贩和三鹿集团唯利是图,为了不义之财,丧失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竟然拿婴幼儿的安全健康作赌注铤而走险。三鹿集团的经营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其在追逐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了企业的公共伦理责任,超越了企业道德底线和法律准则,以野蛮的逐利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以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社会。

其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认识存在不足。从三鹿企业对消费者极度不负责的行为来看,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问题认识存在严重的不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足,使得企业无法履行其社会责任,或者误认为已经履行社会责任,或者根本就无视社会责任。三鹿企业管理伦理的缺失从根本原因来看就是其根本无视社会责任的结果。企业对社会责任问题认识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研究上不足。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研究上,主要沿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认识,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公益责任等,将企业社会责任放在与经济责任同一逻辑层次上。这种逻辑上的混乱状况直接造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难以进行实际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甚至误认为在实现经济责任的同时也就是承担了社会责任,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中的某一方面就认为已经完全承担了社会责任。

二是企业自身认为不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有误区——错误地认为企业没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大多数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正常经营“份外”之事,以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利用业余时间为企业外尽一些公益义务,从而漠视社会责任。三鹿集团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三是企业无视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两种。前者指政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后者指企业的社会行为要合乎道德伦理的价值要求,但一般不会由法律强制履行,因此又是超越法律的,只能靠企业自觉实施。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与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层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最后是供应链管理的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的起因是不法奶农和奶站老板在原奶里添加三聚氰胺,而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他们已经被厂家压榨到无法生存的地步。因此,可以这么说,供应链管理的缺失导致不法奶农和奶站老板及三鹿企业伦理道德的丧失,从而导致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

2,三鹿企业管理伦理缺失的外因分析

首先是企业营销伦理环境的影响。人们判断个体(或企业)行为是否符合伦理标准时,通常有两种理论:一是道义论,即依据行为的动机或过程判断伦理标准,道义论集中于行为的规范,强调从出发点和意图应该是正确的或良好的角度判断行为本身,核心在于行为本身在本质上是绝对正当的;二是目的论,即依据行为的结果判断伦理标准,目的论集中干行为的结果,如果结果表现出正面、积极和令人满意的效果,那么就符合伦理规范。然而,自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各种西方道德伦理文化被片面的吸收,从而形成了企业营销伦理的不正之风,在这种企业营销伦理环境影响下,三鹿集团的伦理道德底线失守,从而一手导演了三鹿奶粉事件。企业营销伦理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他主义的缺失。营销活动应以顾客利益为出发点,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企业作为法人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为股东创造合理利润和为职工谋取最大福利。但在当今社会,诸多企业却忽视了最根本的顾客利益,而是只为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背道德、无视责任,甚至是违背法制法规,造成利他主义的严重缺失。三鹿企业就是一味的进行企业规模扩张、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不考虑利他的行为,结果是造成其伦理失范,道德败坏,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利己主义的膨胀。从经济学“理性人”假设来看,企业和消费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体。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可见,自利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自利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的,那么自利就蜕变成利己主义的膨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诸多企业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被冲昏了头脑,往往想通过最快捷、最有效、最低成本的方式来获取利益,结果只能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种利己主义的膨胀成为许多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借口,他们甚至用西方的个人主义来为自己辩解。三鹿企业也是因为利己主义的膨胀而失去了理智,不惜以损害奶农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利益最大化,结果是道德伦理沦丧,伤人害己。

三是社会公正的沦丧。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相关法制法规的不健全,造成了诸多企业利用不公正的手段谋取利益,甚至不惜伤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这种社会不公正之风在某些行业似乎都成为一种“潜规则”,就好似牛奶行业中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一样,大家都默认这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在这种社会不公正之风影响下,三鹿企业管理伦理道德彻底的丧失,其决策者利用企业和消费者信心的不对称,利用企业占据的强势地位采用了不诚实、非善良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能,隐瞒了产品的重大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大量无辜的婴儿患病,严重伤害到不知情的消费者。

二、三鹿企业管理伦理缺失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三鹿集团违背道德伦理,不负社会责任的追逐利益,从而导致了“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并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三鹿集团害人害己,五十多年的辉煌历程霎那间烟灰湮灭,这就是自作孽、不可活的后果,这也是其应该受到的惩罚。但是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影响还远远不止如此,将近30万无辜的婴幼儿及其家属将永远无法摆脱毒奶粉的阴影,奶牛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整个奶制品行业受到冲击,甚至给整个华人社会都造成了无可估量的损失。

针对企业伦理的缺失,个人提出了一些见解:

1.国家应该考虑完善相关的法制法规,从而做到防范于未然。比如为便于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2.强调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明确部门职责的问题:

3.强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针对食品添加剂乱用和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解决源头污染严重的问题;

4.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5.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免检产品所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6.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