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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分析的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403        返回列表

高晶 宁波大学

[摘 要]本文首先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基本概念的界定出发,统一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定义,再通过国内外学者对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分析的文献综述,得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只有通过更有效的合作,才能为我国农村经济服务,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正规金融 民间金融 合作 博弈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王自力(2006)认为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它的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而不是国有,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也应该与政府部门无关。民间金融区别于正式金融体制的内涵:(1)它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2)它并没有被包含于正式金融监管之中。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未纳入监管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

姜旭朝(2004)认为民间金融可分为正规[来自wwW.lw5u.Com]和非正规的,那些在我国正式金融体制内并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为正规民间金融,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则为非正规民间金融。正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等;非正规民间金融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合理且合法的“非正规金融”,主要是指在政府规定范内从事的金融活动;二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包括农村社区性融资组织、民间集资、金融合会和私人钱庄等,尽管它们不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三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贷、金融投机诈骗案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活动。

曾康霖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合规的金融,即未按照政府确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市场准入和运作,也未遵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监管,无组织的经营单位。并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自发性的、分散性、隐蔽性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

江曙霞(2003)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是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金融的一般特性,即受制于一定的经济环境并以一定的信用形式为基础。非正规金融不是违法金融他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因为“民营”金融只涉及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而“民间”金融则涉及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的边缘,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从制度供给的意义上看,因其未被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所以被称为非正规金融或灰色金融;二是从制度需求的意义上看,民营经济对民间金融有着较强烈的需求因此有着较浓的民间气息。

笔者认为,民间金融实际上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本文所界定的民间金融①是指产权属于民间或以民间为主体,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的金融形式,包括正规和非正规两种形式。

二、关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分析的文献综述

罗纳德·麦金农用“金融二元主义”解释了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存在。他认为由于有组织的银行放款的特殊性和偏好性,使得银行没有条件赚取较高的利益;由于银行没有获取较高的收益,也没有条件以较高的利息支付给存款者。在存款者得不到较高的利息回报而又存在着通货膨胀的状况下,实际利率很可能为负。在存款利率较低,甚至为负的情况下,储蓄者便减少实际货币持有量,这不利于增加投资。他同时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分割、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和家庭采取技术、发展经济,主要靠内源融资。在这种状态下,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只能转而依靠内源融资或求助于地下金融市场,于是与正规金融部门平行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出现了。

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1989)就提出,尽管非正规金融安排能满足非法人部门的需求,但在资金规模、长期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降低这些部门的费用和风险,使其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促进非正规金融业与正规金融业之间的联系。要求在法律环境改善的条件下,规范非正规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Seibel(1997)在研究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关系时指出,在所有金融机构都有效的情况下应当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连接起来,促进两者的合作。

林娟,刘莎(2006)从金融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 基于金融活动的规模效应、交易对象与信用体系特征所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差异, 比较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各自的比较优势及原因, 并由此得出结论,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应该按照各自的交易成本优势合理进行制度安排。

王峰,傅坤(2007)认为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地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对农村正规金融体系运行造成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其中有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的因素,尽管民间金融组织与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后者的经营效率,但是由于前者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所以由此带来负面影响也是相当严重的。因此他们认为可以寻找一种途径来使民间金融发挥其有利因素促进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其中包括培育新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以新型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媒介,农信社将贷款转贷给农户等手段。

姜旭朝、丁昌锋(2004)认为,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低对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起着关键作用。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U”形趋势。随着民间金融组织的规模扩大,金融资产数量增加,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逐渐下降直到最低点,其信息、成本优势等都得到最大的发挥,效率也最高。但此后,客户量的增多使得客户由金融弱势群体向其他层次转移,边际贷款成本也会不断上升。而主流金融机构则存在规模经济,即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边际贷款成本逐渐下降,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限度都大大高于民间金融。达到M点后民间金融就会失去相对于现代主流金融机构的成本优势。

张爱华(2007)运用演化博弈的方法, 对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给出了博弈论的解释, 指出良好的政策环境下, 利率是制约双方合作的主要因素。在正规金融严重缺位的农村, 应将民间金融拉出水面, 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其[来自www.lW5u.CoM]合法的身份, 让其在政府的监督引导下发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鼓励扶持民间金融组织利用其信息和成本优势与正规金融进行合作, 发挥民间金融对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有益影响, 使民间金融沿着良性的轨道发展。

娄锋(2009)认为正规金融与农村民间金融都存在着各自的竞争优势,并且它们相互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他通过列举了它们实现合作的具体模式并通过收益———选择模型分析证明, 两者之间建立垂直合作的融资关系将能够改进整个农村金融参与者的福利。

三、结论

在目前全球面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资金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扩张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是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较大,鉴于农村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均存在自身的劣势,所以二者任何单一一方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优势,使他们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使二者更充分、更有效、更可控地利用资金为我国农村经济服务,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江曙霞,马理.中国民间信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马经,华南金融热点透视[C]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江曙霞,秦国楼.我国民间金融的政策与思考[J].决策借鉴,2000,(4):16一18

[4]世界银行.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

[5] 林娟,刘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分析[J].财经论坛,2006(8)

[6] 王峰,傅坤,民间金融与农村正规金融的竞争与合作[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7(4)

[7]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8] 张爱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 演化博弈论的视角 [J],济南金融,2007(4)

[9] 娄锋,正规金融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垂直合作模式[J].盛昌黎研究,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