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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78        返回列表

一田欣浙江树人大学

:摘要!近几年,浙江省的会展业发展比较迅速,但是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展会侵权、展品侵权等,要加强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政策保护、增强展会各方的法律意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约束作用等,为浙江展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

[关键词]展会知识产权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保护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展会侵权事件屡屡发生,[来自wwW.lw5u.cOM]侵权产品进入展览会,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必须规范展会知识产权行为,提高展会知识产权意识。

二、展会知识产权概述

关于展会知识产权的概念,《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中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其具体内容围绕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类权利的保护而展开,对参展方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现实中展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不单指这三种形式,其往往表现为多种形式的结合,具有复杂性。

三、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现状

近几年,浙江省的会展业发展比较迅速,已形成了以杭州、义乌、宁波为中心,以西博会、休博会、义博会、家博会、消博会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博览会,这些品牌展会不仅在办展规模和吸引观众上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在全国各项展会评比活动中也是频频获奖,极大的拉动了浙江省经济的发展。

但是浙江省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8年第13届中国五金博览会,在为期3天的展览中,就出现了21宗专利侵权投诉。在2008年的第四届中国国际动漫节活动期间,现场接受侵权投诉举报4起,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3起。2010年11月30日,台州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路桥国际会展中心等举办的展会进行检查,共查处12家涉嫌专利侵权的企业,38款汽车座垫产品作出当场撤展的处理。而参展商们也对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表示担忧。总体而言,目前在浙江出现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展会侵权

展会侵权主要包括展会品牌、名称、标志等方面的侵权,这类侵权虽未在《保护办法》中提及,但在现实展会中大量存在。

(1)展会品牌或展会名称侵权

这类侵权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重复办展,套用展会名称等。

重复办展主要表现为同题材、内容或相似题材、内容的展会在不断地在各地重复举行。因为涉及到经济利益等问题,一些会展公司甚至某些当地政府就直接克隆一些有名气的、较成功的展会。如五金博览会,永康有中国五金博览会,义乌有中国国际五金电器博览会,同一地区就有两个类似主题的展会;杭州还曾出现两个建材展同时同城PK的情况。这些同类展会重复举办,不但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不够“集约”,而且也会彼此拆台,造成恶性竞争。如对于两个五金展,有些企业表示,客户不可能每年来金华参加两次产品的集中展示,因此肯定不可避免的造成两地的竞争。

套用展会名称则表现为一些未经授权的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展会名称或简称,从事商业活动或其它活动的情形。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就曾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盗用“西湖博览会组委会”、“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和“中国杭州西湖博览会”、 “西博会”的名称,在社会上从事招商或举办商业性活动,侵害西博会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2)展会标志侵权

一些大型的、著名的展览会的标志或会徽( LOGO)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再加上政府、组织者对展览会投入大量的资金,使得展览会的品牌效应日益凸显,知名度也越来越高,这些展览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也随之越来越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借机冒用展览会标志的现象也就时有发生。

如2010年5月,余姚分局江南工商所就查获了擅自使用世博会会徽、吉祥物海宝图案、志愿者标志和中国馆图案的3家旅行社和1家汽车4S店,其均未取得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已侵犯了世博会标志专用权,这4家企业均被立案查处。

2.展品侵权情况

对参展商品的侵权,大多表现为以下几类:

(1)专利侵权

浙江每年的展会中都有不少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件。如2007年消博会开馆不久,就有武义一家公司投诉永康某公司展出的旅游壶在外观设计和内部构造上均侵犯该公司权益。2008年第1 3届中国五金博览会期间共受理21宗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都为专利投诉,其中有关外观设计的专利投诉占了18宗。2009年的第14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上,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3宗、创新维权1宗。2010年1 1月30日,台州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路桥国际会展中心等举办的展会进行检查,共查处12家涉嫌专利侵权的企业。

(2)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曾在展会中大量存在,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这类侵权行为在大型的知名展会中已逐步减少,如2005年第十届中国五金博览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接到知识产权投诉26宗,其中商标投诉2件,而近几年则主要集中在专利侵权方面。但商标侵权在一些小型的或低档的展览会中还存在,如2008年的羊绒羊毛制品交易会上,就有以“鄂尔多期”冒充“鄂尔多斯”著名商标的行为存在。

四、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举办方、各参展商及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重复办展、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更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我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加强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1.浙江省展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攻保护

首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要以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体系为主,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将近六年,各地在执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展会参加者、举办者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法学界也有研究的新成果,这些都有待于写进该办法以完善立法,如前文所提的展会品牌、名称、标志的保护问题等,等待时机成熟时可上升为法律。浙江省也应该统一法令,对展会的相关权益进行统一立法保护。

其次,我们现在的法律多偏重于事后的补救措施,往往在侵权发生后,才对侵权行为予以追究,而对于事前的预防还不够重视。而现实中,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后,某些损失可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弥补,但有些则不能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消除,或者即使能消除,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事前的预防就显得更重要。“防患于未然”,要在损失出现之前,就消除于摇篮中。展前与展中是密切相关的,展前行为规范了,可以有效地减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禁令制度、香港贸发局的规定等,加强展会之前的保护,做好展前预防、展中保护、展后监督。

再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能定位,制定政策导向。针对地方重复办展、规模小、内容杂乱等现象,政府应当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对某一地区已有的、并已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的展会,进行重点保护和推广;对于小而散的展会,有重点的进行选择与整合,进行扶持,将其作大作强。如西博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将众多主题展会合并进西湖博览会这一大主题下,然后有计划的开展,各展会很好的依托这一大背景,不仅提高了知名度,而且也节约了办展资源。

2.加强展会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展会的组织者还是展会的参加者,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既不能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来自Www.lW5u.com]产权,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善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但由于组织者和参展方在展会中的角色不同,其具体的措施也不尽相同。

展会组织者

展会的组织者包括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及场地提供方等,展会主办方作为会展的发起者、组织者及利益者,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展会组织者而言,其要加强展会前、展会中和展会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在展会之前,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聘请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并在招展时予以公布;与参展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要求参展商提供所有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拒绝提供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落实参展企业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让其参展。

在会展期间,聘请执法人员和法律专家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以维护展会正常秩序、解决展会侵权投诉。

在展会之后,督促相关机关尽快处理未了事宜,对查证属实的侵权行为及时汇总通报,并做出惩戒;为投诉人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展会期间发生的投诉事实,以便投诉人在展会结束后作为证据,运用行政或司法途径彻底解决等等。

参展企业

参展企业在报名时,应按照主办方的要求签订协议或合同,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展会期间,要配合主办方及有关部门的一切合法调查,服从相关决定或裁定;对于他人以不正当目的提起的虚假投诉,被投诉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以捍卫自己的权益;若确有侵权行为,参展商应该积极改正,杜绝再次发生。一般而言,参展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方面,参展商要重视技术创新与开发,学会科学的创新与开发方法,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参展商可通过专利检索,对各国在本国境内的专利保护情况加以了解,防止出现重复发明、重复申请的情况,既浪费了资金和精力,又得不到法律保护;同时又要及时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等加强对自己产品的保护。

另一方面参展商也要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发觉对方有侵权嫌疑时,应努力收集证据和对方的各种资料,如通过拍照、录音获取,或由律师、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进场取证等;准备好各种资料,如权利证明书、营业执照、委托书等,以供核实;当确认对方存在侵权时,通过投诉机构来协调解决;处理结果出来之后,应该监督对方采取实际行动,如将涉案产品遮盖或者撤离现场等。总之,一旦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参展商必须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绝不姑息。

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有时非常耗费企业的时间,因此企业也要采取其它的措施进行防范和辅助。比如在布展时就去现场巡视,以避免在展会开始前就出现侵权等。

至于展会组织者的骗展行为,参展商必须要提高警惕、多方了解,且不可因参展心急,不加区别和选择就交钱、汇款。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约束作用

从我国展会活动行业组织的发展现状看,目前中国展览馆协会是一个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但其服务对象为展览行业,同我们所谈的展会产业有较大差异。因此我国要尽快成立全国性的展会行业协会,完善协会的服务与协调职能。

如针对会展业人才缺乏、素质较低的情况,建立会展业的职业培训体系,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针对重复办展、骗展等情况,制定展会组织者的法人资质评价体系,引进诚信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等,对不同展会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公布,保护参展企业的利益,促进会展业的优胜劣汰;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的情况,进行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引导他们确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等等。

此外,行协要协助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会展中的各种侵权案件,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戒,建立知识产权的自律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的自律规则,做好政府和企业间沟通,营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例子,取精华、去糟粕,如德国的AUMA(德国贸易展览业协会)、法国的CFME-ACTIM(法国海外展览委员会技术、工业和经济合作署)、新加坡的SACEOS(新加坡会议与展览会主办及供应商公会)、美国的IAEM(国际展览管理协会)等,对参展商、组织者、参观者进行多方面保护,从发展国际贸易、提升城市知名度等宏观角度,协调政府对会展业进行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展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