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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障碍和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8        返回列表

■王 琼 孙 雪 李爱玲(通讯作者) 泸州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本文系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科研项目“泸州市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索研究”(课题编号:YF11-Q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有利于降低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而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却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本文在分析导致这一制度发展滞后的相关原因和问题后,提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  纠纷  建议

  医疗责任保险是依据相应的保险条款,医疗机构和医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从而将其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业务。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有利于降低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来自WwW.lW5u.com]的职业风险,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医疗事业发展重要的辅助机制。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原因

  2007年6月21日,中国保监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文件出台以后,根据资料显示医院方面投保该险种并不积极,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商业保险公司方面

  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责任保险虽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医疗[来自WwW.lw5u.com]行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技术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中既懂医又懂法以及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并不是很充足,在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撑、投保人意愿不高的前提下,大规模拓展医疗责任保险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2.医院方面

  (1)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基本认识和了解,不能理解保险大数法则①,在缴纳的保费超过赔款的情况下,从经济效益角度觉得不合理、不划算的,对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2)医疗机构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存在保险理赔金额偏低、责任范围狭窄等问题,很多医疗纠纷是不被认定为保险范围的,而医疗机构最希望解决的恰恰是这类纠纷。

  (3)多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认为,一旦公开了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者医疗意外,会影响整个机构的年终考核和评级、声誉、品牌等。很多时候选择与患者不公开协商解决,所以也不会通过保险公司来解决问题。

  二、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这种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对于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为了推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笔者有以下建议。

  1.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提高保险意识

  医疗保险推行障碍的原因就是医务人员不了解相关知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教育制度,如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知识讲座、组织医务人员与保险机构人员交流、学习等。在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有了清晰、全面、正确的认识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识,使之深入人心,为我国逐步实施医疗保险减小阻力。

  2.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由于有强制力量介入,具有自愿保险所难以比拟的一系列优点,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为确保医疗机构的参保率和保险机构的良性运行,必须科学预测保险限额和费率,制定一个稳妥的、社会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这是推行该保险需要解决的问题。

  3.完善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增加可投保险种,扩大保障范围

  我国保险机构针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还不十分完善,目前国内仅有太平洋、平安、天安等较大规模的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在北京、深圳等地开展的此类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大创新力度,将医生也作为被保险人,针对不同医院,不同科室的医生开发不同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并将实习、见习进修医生纳入参保范围,制定相应的险种。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分类和精算技术的运用,更能满足医院的需要,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提供支持。

  4.加大对人才的培养

  政府可以通过教育改革试点,在一些高校设立专业培养既懂医又懂法以及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在有专业人力资源的支撑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完善。

  注释:

  ①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即是在承保标的数量足够大时,被保险人缴纳的纯保费与其所能获得赔款的期望值相等。

  参考文献:

  [1]吴海波,黄淑云.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模式探讨[J].中国卫生资源,2009,12(4):171-173

  [2]余艳莉.关于我国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思考[J].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17):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