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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39        返回列表

■王晋颖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变革过程中,社会制度、家庭经济、教育差距、等原因都使得流浪儿童这一群体日益突出,数量日渐攀升。2011年,由广大网民自发兴起的“微博打拐”活动将公众参与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成为了除政府、NGO组织以外的参与社会事件的重大参与力量,在救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流浪儿童救助主要以政府为主导,NGO组织参与项目开展,但是流浪儿童这以群体的特性决定了他们往往会流落于社会街头,这样公民的力量变得不容[来自www.LW5u.coM]忽视,但是如何合理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流浪儿童救助并保证救助安全将是需要关注的。

[关键词]流浪儿童 公民参与 信息安全

一、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现状研究

由于社会的变革,教育的影响,家庭的原因,我国流浪儿童数量呈现日渐上升的一个趋势,流浪儿童不仅对家庭造成创伤,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一定的影响。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我国将流浪儿童定义为:完全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连续超过24小时生活在街头,且无可靠生活保障的18周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1目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主要由政府为主导,国内外NGO组织参与救助项目为辅,公民通过志愿者身份参与到救助项目中,也是流浪儿童救助中比较活跃和重要的一部分力量。他们各自扮演的角色如下:

1.政府的主导地位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主要由民政局负责,具体活动开展则是由隶属于民政局的救助管理站来开展,而专门针对流浪儿童工作的则是从救助管理站分离出来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来开展。一方面,流浪儿童尚不具备成熟的心智,他们在流浪中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谋取利益,另一方面,流落街头的儿童无法保障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条件。如果轻易允许政府以外的民间力量过分涉入救助中,将加大政府对儿童安全的保障;其次,流浪儿童所需要的基本的物质精神方面条件也只有政府有足够的能力来提供。因此,在流浪儿童救助中,

2.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2个体公民通常对街头遇到的流浪儿童提供物质帮助。而之前的“微博打拐”活动又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加入到流浪儿童的救助中来,网络媒体的兴起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新的渠道和可能。而参与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NGO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政府的救助项目中提供所在领域的专业支持,这一般由一些草根NGO[来自WwW.lw5u.cOm]组织,他们通过向救助管理站申请活动开展,得到允许后,为流浪儿童开展活动,提供帮助;另一种是在获取政府信任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救助项目引入当地,政府只需要做一些政策上的配合,NGO自己运营救助项目,这往往是一些海外的大型NGO组织,将以往成功的经验引入与当地政府合作来实现对流浪儿童的救助。

二、公民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的不足

在目前流浪儿童救助体制下,公民虽有参与,但是力度不高,热情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参与热情,公民对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陌生以及自身对公益事业的不热衷都可能影响公民对流浪儿童救助的关注;2、缺乏参与途径,有些公民虽有很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需求,但是缺乏通畅的参与途径,使他们发现流浪儿童也不知道该如何实施救助;3、公民参与中的冲突,公民参与可能因参与过程与期望不符而产生思想冲突影响参与热情,或者政府因不满公民参与而影响参与效果。

三、公民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的优越性

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3在流浪儿童救助中,公民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相对于政府而言,在某些方面,比政府在流浪儿童救助的预防和过程中更具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1.公民参与更具主动性。

往往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的公民都是对这一领域感兴趣以及对儿童具有爱心热心的。他们参加活动不仅更加积极,而且他们的热心和爱心对儿童成长以及接触社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一方面他们为儿童带去活力和关爱,可以缓和儿童对社会的恐惧,增加与人交流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言行影响儿童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潜移默化对儿童心理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能量。

2.公民参与更具灵活性

首先,流浪儿童的特性之一就是常常流落于街头巷尾,依靠政府工作人员的力量显然是相当薄弱的,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更多的是被动接纳,主动寻访主要依靠的是公安、城管、铁路等方面的政府合作力量以及公众力量,而救助管理站的工作重心更加倾向与对已接纳的流浪儿童开展救助关怀。公民参与在流浪儿童寻访阶段,延长了寻访时间,因为不受工作时间的约束,随时都有发现流浪儿童的可能;也拓展了地理范围,因为不受工作地点的限制,随地都有可能发现流浪儿童。

三、 完善公民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的建议

合理调动公民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的积极性能够减少流浪儿童救助的工作难度,同时增加流浪儿童救助活动的丰富性,但是如果缺少监督,过分依赖公民力量有可能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在救助过程中,为了使救助效果最好,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政府为公民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可通过建立权威官方网站和共享的流浪儿童信息库来实现。权威的官方网站为公民提供了解救助站的信息和渠道。一方面,了解救助站的基本信息如联系方式,便于公民护送流浪儿童前往接受救助;另一方面,了解救助站的活动内容,便于有热心和专业的公民参与到活动中去,即是为儿童提供与更多人群接触的机会,为他们带去更多温暖,同时也是帮助救助站丰富救助活动,减轻工作压力。其次,建立共享的流浪儿童信息库,设立管理后台,方便政府统计数据,设立共享前端,让公民能够从此通道会发布发现的流浪儿童信息,或通过此认领流浪儿童。但是在此过程中,同时要关注信息安全,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儿童信息进行犯罪活动。

2.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公民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的活动。政府可通过网络媒体引导动员公众参与流浪儿童寻访。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新兴的媒体和庞大的网民参与到救助活动中是值得政府探索的方向之一。网络和媒体都可以将信息尽可能的扩散,例如对微博的利用,通过公民将流浪儿童信息的上传分享,使大家参与到信息传递过程当中,扩大信息流传的渠道,从而增加儿童被认领的可能性。但是在这过程中,要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否则容易泄露儿童隐私,达到事与愿违的效果。

3.政府要吸引各专业领域和有爱心的公民成为志愿者。大部分流浪儿童都有心理或身体的疾病,他们不仅需要得到专业的治疗,也需要来自社会的关爱。专业领域的志愿者可以针对流浪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比如心理健康咨询,身体健康检查,支教活动等。而热心公民的爱心活动,可以通过与儿童交流玩耍,满足儿童对情感的需求,充当他们与社会的桥梁,让他们获取对社会更多的信息。

4.公民要积极而有序地参与救助活动。公民是公民参与的主体,要增强参与救助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二,公民在参与救助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参与具有合法性和有序性;第三,公民应当具有合作精神,在救助中不仅要配合政府搞好救助活动,也要与其他公民合作。

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不是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的工作和任务,他是一项社会课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强烈关注,更需要社会公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在政府引导下,公民大众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才能使更多的儿童得到救助。

注解:

①《国内流浪儿童状况研究综述》,毕伟,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

②《思想解放与政治进步》,俞可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

③《思想解放与政治进步》,俞可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

参考文献:

[1]古红梅,刘婧娟.政府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7

[2]许洁菲.浅析中国公民参与的现状与趋势[J].百家论坛.2012.6

[3]刘萍,董丹萍.微博——“长尾集合器”——以“微博打拐”为例[J].学术探讨.2011.6

[4]李晓壮. 流浪儿童调研报告——成都市流浪儿童调研分报告[J]. 职业圈,2007 年第 19 期.2007.6

[5]王婉怡.关于流浪乞讨儿童救助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三期.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