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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43        返回列表

■曹德仁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外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是以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为价值理念的。但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 司法民主

一、 陪审制的形成及其发展

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其理念是用权利制约权力以确保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民主与公正,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国家司法权利的滥用。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陪审制在世界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陪审团制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参审制则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考察参审制其仍起源于英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

在中国,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来自WwW.Lw5u.com]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年由沈家本、伍廷方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中出现的。但这种制度只是书面规定而已,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得到实施。应该说,我国现代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起源于20 世纪30 年代初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使其成为一项宪法性制度。不幸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陪审制度也名存实亡。1976 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司法制度,1978 年通过的我国第三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随后在197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再次重申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僵化而缺乏灵活性,结果导致该制度形式化,因此在1982 年修改宪法时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重大作用。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1. 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不明确

《决定》第2条规定,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何谓社会影响较大《决定》并未作出解释,实践中也很难准确的把握。

2.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过于精英化

陪审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通过公众参与司法来实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因此,我们在陪审员的选任上应强调其广泛性、代表性,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决定》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中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实际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是想普通民众开放的,而是精英化的,因为一般民众不是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这样就等于把一大批可能参与审判的公民的权利剥夺了。更何况我国60%-70%的人口在农村,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只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因此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些不切实际。

3.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定位不准确

在我国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对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而言,其不单拥有事实的认定权,而且有法律的适用权。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的过程,立法的初衷可能是保障司法公正,但法律的适用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只适宜于由职业法官来掌握,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1.明确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通过对我国近年来陪审制度实践的考察并结合国外的实施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概括和例举相结合的方式。

2.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要面向普通民众

现在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过于精英化。《决定》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样就将普通民众都排除在外,与人民陪审制度使人民参与到审判中来以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的目的相悖。所以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要面向普通民众,使不同阶层的人都能参与进来,而不仅局限于高级知识分子阶层。

3. 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陪审员是非专业化的,而法官则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产生的,并经过法律实践成长起来的。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只适宜于由职业法官来掌握,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所以,为了既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又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在重构陪审员制度时,可以考虑适当参考英美模式,但我国的陪审员制度不应实行绝对的审裁分离,更为适当的做法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判断案件的定性,由法官独立决定法律的适用。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制的价值理念在于用权利制约权力以确保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公正与民主,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只要我们加强对其的探索和完善,相信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将具有广阔的发展情景,在中国的司法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