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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用大飞机背景下中国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53        返回列表

李海川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 要]近些年来,商用大飞机项目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而我国现阶段航空法[来自WwW.lw5u.com]律体系还不太完善,这样就制约了我国商用大飞机项目的发展,本文从分析我我国航空法律体系入手,论述在商用大飞机背景下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商用大飞机 航空法 完善

一、中国航空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中国现阶段的航空法律体系

我国在航空法律方面主要形成以《民用航空法》为基础的体系。1995年颁布的该法在我国航空法律方面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后来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是以此为基础进行。他的主要内容涉及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

国务院在航空法规方面颁布的代表性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知》,《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

在国际方面,中国积极批准签署国际公约,与其他的国家寻求协作,参加了一系列的航空国际公约并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协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2.完善我国现行航空法律体系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往的不断增加、航空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航空管理体制、空中交通环境、航空设施设备和管理手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航空法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没有适用于统一管理、规范全国航空活动的航空法严重制约着我国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急需要一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军、民航的“统一”航空法。

(1)目前没有适用于统一管理、规范全国航空活动的航空法律。建国初期,我国就参照前苏联航空法规,建立了自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基本规则》虽然是针对全国的飞行活动所立的法规,但其法律地位只能是部门规章层次。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其作用范围又仅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具有局限性。这样,造成了军民航航空活动管理的法律依据不一致,不利于国家依法对全国航空活动的统一管理,影响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2)目前我国航空法律法规建设与我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事业不相适应。近几年来我国的航空事业迅猛发展,定期航班运输总周转量在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中的排名已上升至世界第二位,我国已经成为航空运输大国。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已将发展通用飞机列入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

(3)航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要想从航空大国发展为航空强国,必须有一部统一的航空法作保证。美国、俄罗斯等航空发达国家的航空发展经验表明,当航空流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必须制定统一的国家航空法,才能有效地调整航空量急增后带来的各种法律关系,统一军民航法规标准,我国航空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二、中国商用大飞机计划需要完善的航空法律体系支持

我国的商用大飞机计划是国家的重要计划项目,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2007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批准国家商用大飞机项目立项。2008年5月,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在2009年与2010年,温家宝总理与胡锦涛总书记都亲临中国商飞公司,检查工作,并作出了重要的指示。

在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早在多年以前人大代表以及专家学者都纷纷建议要求国家加快航空立法步伐,制定统一的、完善的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大飞机项目的健康发展。其中身为大飞机项目论证专家组成员的吴志攀教授强调:“让航空法律专家参与项目论证专家组,是大飞机项目长期稳步发展的需要,足见国家对此考虑之长远”。

三、在商用大飞机项目背景下完善我国航空法律体系

现阶段的商用大飞机项目对我们法学研究者特别是航空法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契机,也提出了挑战。我们要抓住这个国家大力发展商用飞机的这个机遇,促进我国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争取建立统一的、细致的航空法。转移航空法研究学者长久以来的研究角度与研究重点,对航空法进行多方面、多视角的统一研究。

基于我们共同的这个目的,我们构建统一的大航空法学体系,对现有的航空法体系进行重新整合,内容扩充成了我们工作的重点。在商用大飞机项目的大背景之下,结合我们上述的问题分析与必要性研究,我们可以把航空法的概念进行重新认定,把他定义为调整民用航空产业、包括航空运输业和航空工业之运营、研究、制造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个新的航空法定义的基础之上,我们再进行大航空法体系的研究便变得有条理而且有理论的支撑点。结合法学学科的研究规律,细化航空法学的研究对象,航空法学可以明显地细分为航空民法学、航空刑法学、航空主权法学、航空行政法学、航空科技法学、通用航空法学等分支学科。这样以来,先对大航空法下细化航空法进行研究,进而才能完善我国的航[来自wwW.lw5u.com]空法体系,为我国商用大飞机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刘伟民.航空法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赵源.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方向[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4(5):

[3]周中举.私法领域的又一支奇葩——评《航空民商法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