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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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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38        返回列表

廖百艳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贸易安全与便利成为各个国家首要考虑的问题,这给海关与商界均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提出了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概念,结合我国实际,本文拟首先介绍伙伴关系提出的背景和各国海关相应的做法,然后具体分析实现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遇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提出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背景

“9.11”事件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恐怖主义事件促使国际社会大大提升了对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重视程度,为保证各国海关有效履行税收征管、边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职能,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监管互认,信息共享,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实现贸易便利化,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CO)在充分吸收成员国海关和商界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个关于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制度,即《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作为WCO 成员必须接受和实施的最低标准。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是《标准框架》的两大支柱之一。至此,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被正式提出,在《标准框架》随后的技术说明中,将伙伴关系解释为“各国海关都应该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以保证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

二、AEO 概念的引入

为明确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相关标准,《标准框架》引入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的概念:“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伙伴关系的主体便是海关与AEO,AEO 需要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在日常业务中应采取加强安全的最佳做法或制定若干安全制度,且这些标准、做法和制度应是基于风险评估和各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之上。海关应与AEO 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与便利。

三、各国海关与商界合作现状

1.外国海关与商界合作现状

(1)美国海关。受9.11 事件的影响,美国海关全面重组,特别加强了边境保护和贸易安全的职能。其中一个举措就是实施“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来自wWw.Lw5u.coM]Customs-Trade PartnershipAgainst Terrorism,简称C-TPAT),以优惠通关、简化货物安检手续等为条件,要求国内或外国进口商、货运商、贸易中间商、制造商等按照一定安全标准,建立公司内部安全控制制度,自主规避安全风险。

(2)瑞典海关。瑞典海关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实行阶梯式管理系统(The Stairway)。海关通过对企业的详细调查给企业确定级别,颁发证书。企业的资信与手续的简化是对等的。企业的级别越高,按海关要求做的越多,承诺的越多,通关时,海关做的就越少,通关就越便利。瑞典海关高度重视与商界的伙伴关系,认为“以客户为主”、“与客户对话”与有效的边境监管一样重要。

(3)荷兰海关。荷兰海关依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进出口业务量及企业以往守法记录确定了大约700 多家便捷通关的较大型企业,海关在这些企业设有专门的企业协调人(Clientcoordinator)。作为海关与企业的纽带,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便是协调处理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各项业务,获得企业大量的风险信息资料。

除此以外,加拿大海关“保护伙伴”计划及澳大利亚海关“客户认证项目”都是海关与商界合作模式的典范。

2.我国海关与商界之间合作的现状

目前,我国海关与商界之间合作的主要形式有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等。

(1)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体现了海关“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监管原则,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了企业的守法自律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守法企业的经营成本,对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口岸经济秩序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2)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签订MOU 是实现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的重要手段。按照MOU 的要求,海关与企业必须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和磋商机制,加强信息[来自WwW.lw5u.Com]的交流和互通,并注重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和专题调研。同时,通过MOU,海关可以帮助企业明确自己的权利,为企业提供指导和培训,及时给规范出口企业提供最新便利措施。海关与企业签订MOU,体现了海关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思想。除此以外,海关还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实施关务公开等制度与企业建立联系渠道。

四、我国海关与商界合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问题

《海关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从法律角度就把海关与商界的关系定义为“监督管理”和“被监督管理”,如果不能对这一关系作合理理解,那么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从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授权。

2.意识问题

海关的主体意识与商界的客体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在实际操作中,海关重“管理”,轻“服务”;重“安全”,轻“便利”。我国海关与商界虽然也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合作,但海关都是居于主导地位,企业属于被动接受的状态。企业自身的主体意识还有待加强,特别是中小企业意识不够,担心海关出台的任何政策都会以增加企业成本为代价,造成企业消极应付的状态。3“. 商界”的范围狭窄。

《标准框架》中对商界的定义就是AEO—“经授权的经营者”,AEO 不仅包括大企业,还包括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不仅涉及海关与企业两个主体,还包括了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第三方组织,美国海关C-TPAT 计划中的AEO 甚至还包括美国本土外的企业。对比我国海关的实际情况,目前与商界的关系还局限在与进出口企业的合作关系上,不包括第三方的参与,商界的范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拓展。

五、带来的启发

1.顺应形势,转变思想,服务大局

长久以来,我国海关过多侧重于监管职能,而忽视了服务便利职能。基于这一点,为应对环境变化,顺应历史发展趋势,中国海关应积极转变思想,树立起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意识,将海关与商界置身于一个平等的框架内开展合作,增强企业对海关的信心。在实践中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主体意识,主动把企业自身和海关连成一片,要让企业认识到,海关与企业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2.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

事实上,关于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内涵,国际社会也没有一致的结论,各国都是站在本国的立场去加以理解。构建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管理经验,要考虑到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比如中小企业多,实力较弱,主体意识不强,对海关信心不够等。我们应积极整合现在我国海关与商界合作的各项资源,避免全盘否定,只求“创新”,应在对比、借鉴的基础之上逐步整合创新。

(1) 大企业带动小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都具有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不仅要考虑到大企业的利益,还应该重点引导和关心中小企业。但由于中小企业实力较弱,对国际贸易的运作流程比较生疏,导致海关对其实行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时,中小企业会因为可能增加运营成本而产生消极退出的想法。由于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对企业实行的是自愿加入原则,首先应在感兴趣的守法大企业里进行试点,产生成效后再逐步推广到中小企业。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的企业数量相当庞大,涉及面极为广泛,海关不可能承担对所有企业的沟通和指导工作。行业协会是以同行业企业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身份地位相对客观和独立,是海关与企业之间一个较为合适的联系桥梁。各国海关如美国、荷兰和瑞典等国海关,均相当重视与商会等行业协会的联系和配合。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与行业协会的定期沟通联系制度,是构建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