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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内部配置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3        返回列表

张怀柱 河南黄河河务局濮阳黄河河务局

[摘要] 控制权在资本市场以及公司治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现代的企业制公司中,控股权主要分配在各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的三个层次上。本文就分析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研究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权的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 控制权 委托代理关系 内部配置

一、控制权概述

1.控制权概念。现代企业理论中的控制权最早由米恩斯和伯利提出,他们认为控制权就是选举董事会大部分董事的权利;而在德姆塞茨的企业理论中,他将控制权定义为一组排他性的使用和处置企业的包括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在内的稀缺资源的一种权利约束。格罗斯曼、约翰·莫尔和奥利弗·哈特等人提出了不完全合约理论(简称GHM 理论),在GMH 理论以企业管理的合约性以及合约的不完全性为基础来理解和解释了所有权关系,将对企业的控制权的研究转到了剩余控制权的研究上来。法国经济学大师Tirole 认为,控制权就是参与者对于整个行动过程的干预权,比如投资者对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等。Tirole 对企业控制权的定义概括性很强,很好地体现了控制权的含义。总的来说,控制权就是对企业决策对企业简接或直接的影响力,包括企业的长期战略决定、联盟、并购、解雇及日常管理等。企业的控制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通过投票权、董事会席位、合约条款既清算权等不同的方式实现对企业的管理。

2.控制权配置。控制权的配置是企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主要是指控制权在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的分配以及各个层面的控制权主体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间的竞争、董事会内部构成以及大股东的监督等。控制权的配置与外部的控制权市场组成了企业的控制机制。但现代控制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大部分都集中在了外部控制权市场上,对企业内部的控制机制的理论研究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体系。对企业控制权的有效配置直接关系着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是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效果的重要保障。

二、中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关系

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包括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管理当局以及管理当局各部门经理三种代理关系。委托人是企业的所有者,具有公司资产的行使权;代理人就是受委托方,在委托人的委托下行使经营权。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政府扮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角色,“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资本市场中,债权人市场还不够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出很强的多样性,除了西方传统的金融理论中反复提到的几种以外,还具有以下几种独有的委托代理关系:

1.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一般集中在国家一级国有法人上,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一股一权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始终都是由国有经济代理人代表大股东来操控,大股东掌握了绝对的控制权。这为大股东向控股母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转入上司公司的各类资源提供了机会。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较为严重,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较为严重。

2.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所有的控股权与剩余索取权分开的经济组织中,最常见的现象就是股东与在位经[来自Www.Lw5u.com]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以及内部控制的体制还不够完善,股东还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来管控在位经理,这使得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与国有经济的委托代理问题相互影响,构成了更加脆弱的委托代理链。

3.国有资产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具有复杂、庞大及分散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国家不可能对内部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调控,只能通过寻找下一个代理人来进行管理。这就形成了一个“国家→政府→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经营公司→董事会→经理人”委托代理链。前四个层次是所有权的委托人和代理人,而最后一个层次则是经营权的代理人。

三、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内部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产的控制权的代理错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国家充当的是大股东的角色,大股东将国有资本投入到上市是公司中,取得了国有上市企业的控制权以及剩余索取权。国有上市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应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理机构掌握的,但实际上是由政府官员所掌握的,然而政府官员根本不具有对于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就是说,政府官员是作为国家的代言人在履行控制权。在实际市场运行中,由于受市场竞争及市场的有效性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很强。作为企业控制权的代理行使者,政府官员以及管理者所拥有的信息与企业的小股东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后者很难对前者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很容易出现政府官员或者管理者以权谋私的问题。这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2.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具有参与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以及投票等表决权,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形式来反应全体股东的总体思想。也就是说,除企业的共同收益以外的资本的使用权及决策权均由股东大会来行使。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表决权数实际上是由其所拥有的股份数来决定的。由于中国上司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股东大会取得企业的控制权后,控制权较集中,这就使得大股东拥有了大部分的话语权以及选举权,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大股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导致了部分大股东滥用职权的问题。而其他的股东则被排挤到了支配的地位,这使得控股股东对于各小股东的利益侵占问题加剧。

3.代理成本高。代理成本指的是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下代表委托人进行活动所产生升的额外成本,代理成本包括了监督成本、激励费用、机会成本、搜索成本以及不可控成本五个部分。目前,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素质缺乏、流通股股东过于依赖监管部门以及政府、国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等的硬性,代理成本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代理成本的增加对股票价格几乎没有影响。

四、优化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内部配置的策略

1.优化国有资产的产权结构。要合理有效地优化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体制,就需要合理地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的监督力度及约束力度,以防止因监督不足而产生的内部垄断控制。控股权市场对公司的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尤其是完成公司的股权分配改革以后,市场定价直接体现了国有股份的价格。同时,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考核评价也主要由市场来确定。这不仅有利于真实地反应国有资产价格,还能促进对于针对高层管理的市场化评估机制的建立及完善。

2.加强股东对现任经理人的控制。目前,中国目前的许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是由法人股以及国家股两部分的非流通股组成,其中国家股所占的比例最大,在这种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企业应把最优控制权交给所有者,限制在位经理人的权利,确保股东掌握应有的控股权,使公司管理达到Pareto 最优,从而减少委托代理的成本,以提高企业的管理经营效率。

3.促进小股东权利的行使。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了控股地位,“一股一权”使得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其余的小股东,虽然人数较多,但仍然处于票数上的劣势,大股东侵占了小股东的权益,小股东的投票权几乎为零,这使得公司的管理出现了“无效区”。要确保小股东拥有应有的所持股票相应的投票权,可以采用提高小股东所持股票对应的投票权,比如对于一些股权比例低于15%的小股东,可以采取一股两权或者一股三权的规则进行投票。也可以建立一个由大小股东组成的代表机构,以此来与大股东抗衡。同时,应将这些机构建立的必要性、形成渠道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以制度化的形式体现在大会章程中。

4.进一步完善外部控制权市场的配置。内部及外部的控制市场之间存在相互约束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发展公司的控制权市场时,应充分地考虑市场内部配置与外部配置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尽快地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促进内外部控制权市场的合理配置。通过实行这种自然选择的机制可以对一些缺乏竞争力的公司进行收购,以合理地整合资源,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此外,通过提高外部控制市场的控制效率,可以有效地促进控制权的内部配置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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