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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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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及其体现方式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56        返回列表

■乐 冰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竞业限制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合理,而合理竞业限制的原则是利益平衡,即考虑竞业限制合理性时必须对平衡雇主、雇员和社会三方利益。竞业限制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有关竞业限制规范是竞业限制制度的具体体现方式,也是竞业限制制度中的利益平衡的重要载体。

关键词:竞业限制 利益平衡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但是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生存权以及社会利益。因此完善竞业限制制度十分必要。

一、竞业限制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合理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或不竞争条款,是指“雇主利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禁止本企业的雇员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雇主拥有的商业秘密,在一定范围内从事与雇主相竞争的业务。”[1]

竞业限制制度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如果竞业限制被企业滥用,也会侵犯员工正当合法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和社会利益。[2]因而制定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目标应该是追求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利益平衡。[3]

二、合理竞业限制的原则——利益平衡

竞业限制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竞业限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利益平衡原则成为调整该项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该制度的整套体系均受利益平衡原则的制约。要使竞业限制合理就应改认识竞业限制制度涉及的各方利益,然后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评价这些利益的大小,确保优先保护最为重要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利益平衡。[4]根据利益平衡原则,为了最大化社会整体利益,竞业限制制度要对各种权利进行配置,进而平衡竞业限制涉及的各主体利益,推动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平衡原则甚至可以称为竞业限制中的“帝王原则”。[5]

合理竞业限制要需要平衡的利益相关方有:

1.雇主的利益

商业秘密在于很多时候是由雇员创造的,但随着雇员流动,雇主的商业秘密受到了极大威胁。如果雇员在离职后用属于雇主所有的商业秘密与原来的雇主展开竞争,会严重损害原雇主的利益。[6]即使该雇员没有与原来的雇主直接展开竞争,如果雇员将其掌握的雇主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泄露,也会对原雇主利益造成严重威胁。雇主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限制雇员利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将会暴露无遗。这样长久以往,雇员就不愿意致力于投资研究或者改进现有的生产方法。[7]

2.雇员的利益

然而,对雇员自由择业权利过多的限制会损害雇员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不采取措施保障那些需要薪金以维持生存劳动者,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因此合理竞业限制要以保障雇员合法利益为前提。

3.社会利益

限制雇员的自由流通会阻碍员工的自由择业,使劳动效率得不到提高;另一方面,竞业限制阻碍了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的丰富程度。因此竞业限制的滥用会最终损害社会利益。

三、竞业限制中利益平衡的具体体现方式

企业竞业限制应体现于雇主与雇员的竞业限制合同、规章制度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的规章制度,并得到雇主雇员明示或默示的认可。

1.竞业限制合同

合理竞业限制最主要的设定方式是竞业限制合同。在美国,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首先,竞业限制合同明确了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又是双方自由考虑各种因素后自由意志的体现。其次,竞业限制合同也使得雇主在雇员违法协定时较易举证。[8]

2.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雇员对此没有明示的异议,那么即对企业的职工具有约束力。

3.国家有关竞业限制规范

目前我国对竞业限制的具体体现方式未作明确规定,有待完善。

四、结语

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具有保护作用,完善竞业限制制度,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劳动者和社会的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竞业限制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合理,做到合理就必须平衡雇主、雇员和社会三方利益。订立竞业限制合同实施,企业规章制度实施,执行国家有关竞业限制规范是通常的竞业限制的具体方式,也是利益平衡的重要载体,我国对这三种竞业限制[来自www.lW5u.CoM]规范的规定可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甄世辉.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问题的新思考[J].河北法学,2008(11):192.

[2]李胜群、唐春.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合理竞业禁止策略[J].企业技术开发,2004(7):52.

[3]胡良荣、冯涛.全球视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审视[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0.

[4]黄武双.利益平衡视角下的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美国法律制度及其借鉴[J].政治与法律,2008(7):146.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5.

[5]耿纳、卢广伟.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合理性分析[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10):20.

[6]胡良荣、冯涛.全球视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审视[J].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0.

[7]夏虹.略论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制—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保护之平衡[J].科技创业月刊,2009(1):115.

[8]祝磊.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J].时代法学,2008(6):109-110.

作者简介:乐冰(1990—),女,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来自wWW.lw5u.com]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