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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6        返回列表

■张忠慧 郭妮娜 佳木斯大学

摘 要:众所周知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在国外纳税筹划已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企业对税法的主动认识和研究,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然而在我国纳税筹划一直都不太重视。因此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例,通过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资产摊销方法等筹划方法,旨在启示企业对会计核算方法、经营活动等进行恰当选择,以获取更大的税后收益。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应纳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方式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合理的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

实践证明,在国家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税收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的前提下,实施纳税筹划对企业、国家、社会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这就要纳税人学习税法,并依法纳税;最后通过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的知道,纳税筹划行为并不是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纳税筹划与其有本质的区别。纳税筹划行为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资金合理的筹划,进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行为。下面就结合具体的筹划方法谈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折旧的核算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不同的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影响所得税负。常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

1.直线折旧法

直线法又称为平均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是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均匀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均匀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公道的。还有,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强度,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磨损程度的差异及工作效能的差异。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为快速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1)双倍余额递减法;(2)年数总和法

本文只介绍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均匀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第一年折旧额)*年折旧率

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第二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第二年折旧额)*年折旧率

最后两年应提的折旧额=(原值—累计折旧—预计净残值)/2

对投资者来说,加速折旧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对企业投资者来说相当于得到了一笔延期税款,也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空间。

二、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在存货计价方式的筹划中,要选择能使成本最大的计价方式,将成本调到最高位,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言,将更有利于企业减少基税,减少税负。

1.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一般来说,原材料总是在不断上涨,适宜采用后进先出法。

2.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

3.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适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避免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各期纳税额上下波动,避免因刚性的税收引发企业财务危机。由于企业一经选定某种方法,就不准轻易的变更,所以企业在进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筹划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来自www.lw5u.Com]调查,多方搜集信息资料,并在科学预测分析的基础上,对今后物价走势做出一个客观、理性、准确的判断,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身“成本扩张”的存货计价方案。

三、利用资产摊销法进行纳税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每期分摊的成本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1.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用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其目的是使用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尽快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过程度。此时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分期摊销或五五摊销。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发挥。

3.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四、利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也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就可以减轻当期的税负。企业在采用备抵法核算损失时,按照现行账务制度的规定,可以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三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按照现行的所得税条例,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只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企业在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尽量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这样的坏账准备金才能在税前抵扣,从而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利用税前扣除额,增加税前扣除法进行纳税筹划1.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的工会经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方法例如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

2.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出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既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的目的。运用中应该注意到: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绝对不允许扣除的。

六、总结

通过以上几种方法的纳税筹划,给我们一种启示,企业在进行核算方法选择或者是经营活动安排时,应充分考虑所得税税负,以实现企业的税后利益更大化。当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要求企业管理层具有超强的筹划意识,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这样才能是合法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黄薇.浅谈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风险防范.科技广场.2011(02)

[2]兰柏林.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分析与思考.中国外资.2012(09)

[3]于舒淼.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探讨.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01)[4]李建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择优决策探析.山东经济.2009(06)[5]胡春凯.新企业所得税背景下国有控股企业纳税筹划研究.黑龙江大学.2012(05)[6]吴春福.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探讨.会计师.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