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商场现代化》杂志

杂志等级
    期刊级别:国家级期刊 收录期刊:万方收录(中) 上海图书馆馆藏 国家图书馆馆藏 知网收录(中) 维普收录(中)
本刊往期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杂志论文 > 从“王老吉”商标案看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杂志文章正文
从“王老吉”商标案看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36        返回列表

■段晓珊 辽宁大学

摘 要:“王老吉”商标案商标许可使用中,对商标使用人利益的保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因此获得增值的利益归属与分配引起了人们极大的争论,本文也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王老吉 商标许可 商标增值

一、“王老吉”商标案

1995年,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益租给了鸿道集团下属的加多宝公司;1997年,香港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其下属的加多宝公司使用;此时的“王老吉”仅是一个不被熟知的地方品牌,经过被许可人鸿道集团十多年的精心培育、巨额宣传,将其打造成一个家喻户晓的全国品牌。2011年“王老吉”商标价值被评估为1080亿,鸿道集团自然功不可没。在“王老吉”商标之争中,原许可合同终止而新许可合同又被判无效,鸿道集团丧失了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多年的努力付之一炬。众人为鸿道集团婉惜不已。

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分配该商标增值的权利,以及如何对商标增值进行确定和分配,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二、商标增值利益归属

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被许可商标的品牌价值增值部分的归属。在本案中,对于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属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商标的增值部分归属于商标所有权人所有。有学者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是普通许可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许可期限。尽管对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存在争议,但是作为被许可使用[来自Www.lw5u.coM]人,鸿道集团到期应当依约返还商标使用权,这是其应尽的义务。从商标保护的现状来看,商标权作为财产权得到确立,我国的《商标法》确立了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商标权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商标持有人可以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以换取财产上的对价,谋取财产利益。因此,商标的增值部分作为商标的附加值自然也应归属商标所有权人。

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对其利益进行分配不少学者认为,商标的价值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增值。被许可人作为商标的使用者,是商标价值的贡献者之一,其对商标增值所付出的投入理应有所回报。在双方当事人既没有约定商标被许可人每年是否负担投入广告和促销费用的义务及其数量,也没有约定是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因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而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许可协议终止后,商标的增值一律归属于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将独享商标增值的利益,有失公平,而应当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其归属进行解释。

对上述观点,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双方签定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商标增值部分的归属与分配没有做出约定,“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及其品牌价值的的大幅度提高是鸿道集团投入大量资金、人员多年经营维护的结果,却因为许可合同的瑕疵被无偿的收回多年苦心经营的品牌使用权,双方的利益失衡,有失公平。因此,对于此类商标所有者没有对商标进行宣传维护而由商标使用者投入资金进行宣传产生的商标升值,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使被许可使用人享有其所付出的成果利益。

三、商标增值利益分配

目前在我国,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增值部分的分配尚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有不少学者提议了参考民法中有关使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来处理。

物权法确立了“添附规则”,在使用物租赁期限届满后,使用者有权拆下添附物,即便是添附后不可拆分的,使用者也有权请求返还添附物上的增值部分。不少人提出我国的《商标法》应借鉴此项规定,当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商标增值的利益归属时,双方就此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侵权或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按照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来断定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属。但是,这也存在不妥之处。比如削弱了商标注册及其公示的稳定性;难以量化评估商标及其增值;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也有文章提出,根据商标使用许可终止时评估的商标价值减去商标许可前所评估的价值,得出许可使用期间的商标增值价值,然后双方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增值部分进行合理的划分或者商标所有人以折价补偿的方式收回。然而在我国现有商标资产评估体系下,此种方法不具有实际操作性,需进一步斟酌。

商标是商誉的一种载体,商标的增值是商誉提升的一种表现,对于本案“王老吉”商标的增值利益分配,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双方协商确定。“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不会也不应商标的增值而发生转移,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应当考虑被可使用人鸿道集团对商标增值的贡献,并在此基础给予其应有的补偿。补偿的形式与金额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结语

“王老吉”商标案已慢慢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其却给企业及相关部门留下了一些启示。

1.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应当制定统一的商标管理战略。

提高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是推动企业商标保护的前提。

商标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却经常被忽视。中国众多企业对商标权的管理仍未上升到内部战略规划的层面,商标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战略规划。企业应在充分认识到商标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商标管理战略企业的商标体系。

2.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商标增值部分的归属与利益分配。

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商标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商标增值价值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由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负责商标许可期间的宣传与推广,同时对商标增值[来自wwW.Lw5u.coM]的分割问题明确约定。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双方都应预见到商标价值上涨的可能,签订比较灵活的合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标增值的分配问题。

3.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就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增值的相关内容设置引导性规定。

在商标使用许可中设置商标增值相关内容的引导性规定,既可以促成当事人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也有利于在当事人未有明确约定情形下确定解决纠纷的规则。有学者提议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增设“利益分享及风险分担”条款,这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将双方的投入与获得利益相挂钩,使双方形成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共同体,减少道德风险和纠纷成本。因而,要激发被许可人创造商标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应确认被许可人对商标增值部分拥有分配的权利,同时明确许可人在被许可人的行为造成其商标价值的损失时,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予以赔偿。

参考文献:

[1]郑其斌.《论商标权的本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2]杨延超.加多宝对“王老吉”的贡献如何保护[N].经济参考报,2012-05-29

[3]蒋玉.从“王老吉”争夺战看商标保护的法律对策[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6期

[4]江锋涛.“王老吉”商标之争的法律策略[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6-15,第006版

[5]李扬.究竟谁动了谁的奶酪—加多宝与广药之争案评析[J].知识产权,2012年第12期

[6]胡灿.商标使用许可中利益与风险之博弈—以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为视角[J].东方企业文化,2012年第17期

作者简介:段晓珊(1986-)女,汉,河南濮阳人,辽宁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