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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链风险化解的司法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46        返回列表

陈如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企业担保链风险的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企业、银行、政府部门和法院等的共同努力。本文结合温州法院司法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工作实际,从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保护银行借款展期、支持临时应急转贷、支持企业重整和解、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建设审判征信体系六个方面分析了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的司法对策。

关键词:企业担保链法院

为降低自身风险,银行在贷款中,通常会要求借款人企业提供至少一家优质企业进行担保。随着融资规模的攀升,银企纠纷案件从传统的“一个借款人一个担保人”向“一个借款人多个担保人”的模式转变,出现了企业担保链大幅扩张态势。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为例,该院2013 年1 至11 月受理的501 件金融借款纠纷中,无担保人的为35 件,有担保人的为466 件。其中,1 个担保人39 件,2 个担保人41 件,3 个担保人59 件,3 个以上担保人362 件,共涉及担保人1853 个;个人担保人1381 个,企业担保人472 个。在某集团案件中,该公司互保的企业多达31 家,关联资金甚至高达100 亿元。企业担保链的蔓延扩散,将严重威胁实体经济的发展。当然防范化解企业担保链扩散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加强防范,而且也离不开银行业、政府机构和法院等部门多方面的努力。结合温州法院司法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工作实际,笔者从以下几方面简单地探讨企业担保链风险化解的司法对策。

一、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银行在获知企业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往往会采取不再续贷、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很多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会导致现金流断裂,进而导致企业倒闭。为解决好联保联贷企业因诉讼或执行影响生产经营的问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1)先主后次。要坚持先对主债务人财产或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在主债务人财产可以足额清偿的情况下,除非发现有恶意转移财产迹象,对其他担保人的财产原则不应予以保全。(2)依法适度。要坚持财产保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对正常经营的企业特别是担保企业的基本结算帐户和尚未形成不良贷款的抵押物权,原则上不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区别对待。对有市场有潜力、有订单和用工较多的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企业债务链风险进一步蔓延扩张。

二、保护银行借款展期

企业抵押物在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通常是无法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为解决好大量联保联贷企业抵押合同到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催收贷款的问题,法院应明确一般抵押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抵押物虽已被法院查封,但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抵押担保借款展期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应依法认定原设定的抵押权继续存在,从而既可以司法政策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避免银行抽贷清贷,进而给其它担保企业大量连锁反应,也可以使企业可通过借款展期维持现金流,并免于承担逾期贷款罚息等更大借款成本支出。

三、支持临时应急转贷

为解决联保联贷企业因财产被法院查封影响银行转贷的问题,反应可以联合地方处置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转贷处置长效机制。对企业自行提出申请[来自www.Lw5u.com],经信委审查和银监分局等部门协调,而且转贷银行也同意转贷的,可由查封法院发函给相关登记部门,准予临时启封,办理原抵押债权转贷手续,转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予以查封,从而避免企业因现金流断裂问题而导致大面积涉诉情况的发生。比如,农业银行龙湾支行与温州某公司、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农业银行龙湾支行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张某(另一企业业主)名下的房产。由于该房产原已抵押给稠州银行,而1000 万元的抵押贷款余额又即将到期,为避免该企业停产倒闭,被告张某向龙湾法院申请办理临时应急转贷手续。经龙湾法院积极协调,农业银行龙湾支行同意在保持稠州银行原有贷款余额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法院对查封物临时启封,办理稠州银行原有贷款还款转贷手续。最终,张某贷款续贷成功,并使得其名下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四、支持企业重整和解

为确保有市场有前景的主债务人及担保企业能有起死回生的机会,法院应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为挽救困难的主债务人及担保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扩大重整企业的社会参与度,法院可以联合经信委等部门,搭建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破产重整企业相关信息和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帮助破产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选择新的经营模式等,有效保障困难的主债务人及担保企业优质资产资源重组。

五、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一是强化破产审判宣传。加大破产审判宣传力度,普及破产审判制度作用和功能的知识,引导资不抵债的主债务人企业主动申请破产。二是坚持差异处置原则。坚持“能活的依法帮扶,当死的有序退出”的差异化处置原则,对污染环境严重,或属于落后产能企业、不具发展前景的主债务人企业,引导其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及时、全面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斩断担保链蔓延扩散风险。三是简化破产审理程序。鉴于当前破产审理期限过长的实际情况,可以[来自www.lw5U.com]采取压缩破产受理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集、终结破产程序审查和申请注销登记期限,限制破产宣告期限、和解次数,简化公告、送达方式和分配方案二次表决形式等,尽可能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确保资不抵债的主债务人企业及时退出市场。

六、建设审判征信体系

一是强化审判信息与相关征信系统的衔接。及时将审判执行信息纳入公安、国土、房管、工商、金融、招投标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限制或禁止失信债务人企业融资、投资、出境、经营、获得荣誉和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的行为,避免不诚信企业进入担保链范围。二是防范和打击企业虚假诉讼行为。要联合检察、公安、司法部门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民间借贷等案件和调解、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及时将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当事人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查处。三是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务行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债务人企业存在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债务人的出资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以逃废债务为目的拒绝向管理人提交相关材料、账册的,应采取相应的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

参考文献:

李晔,杨冰.浅谈推进金融深化促进中小企业融资[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08(22)

作者简介院陈如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