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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34        返回列表

周倩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货物劳务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发展与推进。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业,是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位于文化创意服务业,重点研究“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税负及经营策略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关键词:营改增;文化创意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文化创意产业被公认为是典型的绿色经济和低碳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新的着眼点。2012 年1 月1 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文化创意服务被纳入试点范围。2012 年8 月1 日起,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八个省或直辖市以及宁波、厦门、深圳3 个计划单列市。2013 年8 月1 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营改增”试点推进与我国重视加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相契合,将有力改变货物劳务税制度框架,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文化产业结构升级发展。

纳入“营改增”试点方案的“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一、“营改增”前后文化创意服务业税收政策变化

“营改增”前后,文化创意服务业在税目、计税依据、税率及计税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重大改变,如表1 所示:

二、“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实施效果

“营改增”试点方案实施后,对试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降低税负,这一点在中小企业中尤为明显。上海市最早试行“营改增”改革,根据上海市的统计,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试点半年之后,与原营业税税制相比,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整体下降,受益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44.5 亿元。

广东省自2012 年11 月1 日试点以来看,半年共有15.48 万户(不含深圳)纳入试点。试点运行5 个月总体减税近30 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减税10.32 亿元,降幅为32.6%;小规模纳税人减税3.49亿元,降幅为40.5%;非试点一般纳税人比“营改增”前增加抵扣15.65 亿元。

三、“营改增”后对文化服务业的税负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文化创意服务业所涉及的税种及税[来自www.LW5u.coM]率变化归纳如表2 所示:

1.小规模纳税人。

如表1 所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前文化创意业总流转税率为5.6%[5%×(1+12%)];“营改增”后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实际增值税税率为2.91%[1÷(1+3%) ×3%],总流转税率为3.26%[2.91%×(1+12%)],较“营改增”之前总流转税率降低了2.34%(5.6%-3.26%),下降幅度达41.79%。

2.一般纳税人。

文化创意服务是以智力劳动、信息服务为特征的产业。相对于制造业而言,文化创意服务没有原材料,很少固定资产,更鲜有货物运输,其主要支出是工资、劳务、房租、差旅、软件、文件资料、调研等等,而以上种种均被排除在增值税范围之外。换言之,这些支出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来自wWw.LW5U.com]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总流转税率为5.6%[5%×(1+12%)],“营改增”后,由于文化创意服务业一般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实际增值税税率约为5.66%[1÷(1+6%) ×6%],总流转税率为6.34%[5.66%×(1+12%)],较“营改增”之前的总流转税率5.6%上升了0.74%(6.34%-5.6%),升幅达13.21%。

上述分析表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不同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影响。对年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税率的降低会产生明显的减税效果;而对于年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没有进项税抵扣或者抵扣较少,则税负不降反升。

四、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应对策略

1.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方案实施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有利的方面在于因为税率的降低而使纳税负担有所降低;不利的方面在于当小规模纳税人面对的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客户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降低竞争力。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重新定位客户群体和制定差异性的价格策略两方面来应对:

(1) 将目标客户群体定位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不需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在面对这两类客户时,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收负担更低而较一般纳税人更具有竞争优势。

(2)面对一般纳税人客户时可适当降价竞争。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针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客户,可以通过适当降低服务定价的策略,提供比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客户更低的服务价格,将降低税负的优惠让利给一般纳税人客户,以达到与同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竞争对手抗衡的目的。

2.一般纳税人。如前所述,“营改增”实施之后,对文化创意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税率的升高,导致纳税负担有所上升,在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流转税总税率为6.34%,比小规模纳税人的3.26%高出近一倍。但是因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用于进项抵扣,所以当面对的客户也是一般纳税人时就会更具有竞争优势。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从目标客户定位与差异化价格策略两方面入手,消化政策的不利影响,发挥政策带来的优势:

(1)将目标客户定位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而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时文化创意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就具有竞争优势了。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最终会全面取代营业税。文化创意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所面对的客户群体范围将会越来越广。

(2)当面对的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时,可以适当提高服务价格,以转嫁加重的纳税负担。由于客户可以抵扣进项税,加价的不利影响客户可以通过进项抵扣予以消化。例如,某文化创意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某项服务收入为10000 元,“营改增”之前需缴纳营业税500(1000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共60(500×12%)元,税后收入为9440(10000-500-60)元。“营改增”之后,如果将价格提高到10600 元,客户付出的购买成本仍然是10000 元,并没有变化,因为提高的600 元是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销售方在没有进项税的情况下,需缴纳增值税600 [10600÷(1+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共72 (600×12%)元,税后收入提高到9928(10600-600-72)元。由此可见,适当提高服务价格,既不会增加客户的购买成本,又可以消除税率提高的不利影响,增加税后收入。当然,以上计算的是企业理论上的最高提价金额。实际提价多少,要根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来把握。如果市场竞争激烈,则可以小幅提价甚至不提价,将税改的好处让给客户。

五、结论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降低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特别是小规模企业的流转税负担,改善了文化服务业的税制环境。由于企业流转税费负担的变化以及进项税抵扣等问题,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经营策略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在目标客户定位、企业服务定价两方面。企业应从自身的情况出发,通过重新定位目标客户群体、制定有差异性的服务定价策略等方式,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 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2013

[2]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第33 号公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S].2013

[3]孙静,钟毓“. 营改增”中促进文化创意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13,(12):35-39.

[4]王如燕,徐程.增值税改革对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影响及建议[J].中国证券期货,2013,(9):289-291

[5]朱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文化产业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3,(5):18-20.

[6]缪结.浅析“营改增”税改对于文化创意业的影响[J].新会计,2012,(8):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