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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优劣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92        返回列表

王严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与民营银行的批复与筹建,银行业的竞争愈加激烈,以及《巴塞尔协议Ⅲ》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迫使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的“贷款并持有”的经营模式,寻找新的利润点。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资产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

一、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是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把其出售给SPV,尤其组建资产池,并对资产池的现金流和风险进行重组,按照风险、收益的不同进行匹配和分级,有相应的现金流进行担保,发行可以流通的证券,进而对资产进行主动管理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一般而言,能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但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资产类别进行分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房地产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各种应收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

2.按照风险输出渠道分类:(1)标准证券化: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及其风险通过真实出售,有的甚至是进行二次出售给SPV 来满足风险隔离SPV 以此资产为基础发行可流通的证券。

(2)综合证券化:这是一种通过金融创新创造出的信用衍生工具,主要代表是CDS,发起人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把与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但是资产仍然在发起人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属于出售也不属于抵押融资。

3.根据SPV 对现金流的控制程度分为:(1)转手证券:不允许证券发行人对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主动管理,投资者按比例获取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2)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分级,分为优先级、优先二级以及担保级证券。

总之,都是以一定的未来预期现金流为担保进行融资,并把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实现了对资产负债表的主动管理,增强了现期流动性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特征当属发起人转移基础资产,通过真实出售来实现风险隔离防止发起人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影响到对投资者证券的偿付,也防止了基础资产违约时投资者对发起人其他资产的追索。但是是否风险隔离就要求投资者对发起人没有任何的追索权呢?国外的经验表明,只要投资者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不超过以历史数据为基础的可预期损失,就是不影响资产的“真是出售”。

1.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1)资产证券化参与的主体比较多,包括发起人、发行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商、受托管理人、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投资人。

(2)为提高证券化资产质量,发起人往往在资产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由自身或第三方机构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

(3)证券化常以现金流的风险为基础,划分出不同等级的证券品种,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都有一定的吸引力。

2.资产证券化以资产的质量、信用为基础而不是企业的整体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对于有些有优质资产但规模较小的企业,增强了它们的融资能力,有效地活跃了市场,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3.这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真实出售资产之后,已经不对基础资产有任何实际的控制,可以把它转移出资产负债表,对资产负债表的主动管理。而传统的抵押融资则同时增加了资产和负债项,这点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格外有意义,银监会在2012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大幅提升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这使银行对资产负债表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四、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1.首先,发起人和原始债务人的借贷关系形成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可以形成银行的资产。

2.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这是专门为进行资产证券化设立的法律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通过SPV 来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而且除了资产证券化以外。SPV 没有其他的资产和负[来自www.lW5u.CoM]债。

3.资产转移。通过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 和通过特殊目的信托两种方式来满足风险隔离。使发起人经营出现问题时不影响资产池对投资者的偿付,以及破产时发起人其他债权人对基础资产的追索。

真实出售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基础资产完全转移到SPV 手中;第二,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实现对资产负债结构的主动管理。

4.信用增级。为了提高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要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投资级别为吸引投资者和降低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比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 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担保来实现。

5.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通常要进行两次评级:对基础资产进行评级和对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也就是初评和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必须进行的评级。评级机构还要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筹资成本越低。

6.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 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目前主要的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

7.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和债券清偿。一般发起人担任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主要职责有收取贷款的本息,保管信托财产的法律文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及出资产的信息。受托机构是接受SPV 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的机构,但一般来说,服务商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保管机构。SPV 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根据合同进行分配,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五、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好处和风险

1.资产证券化给银行带来的好处。(1)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了银行的盈利能力。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在出售资产获得对价的同时还可以担任服务商等手续费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或发行信用证而获得收入,使银行的盈利能力大大增强。

(2)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短期存款,而资产主要是各类贷款。这就形成了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进行资产证券化提前收回流动性,避免了流动性风险,通过风险隔离,避免了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

(3)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2012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有提高资本和降低风险资产两种途径,提高资本可以通过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来实现,发行新股有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留存收益周期长。但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负债表进行“瘦身”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进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释放一部分资本。

2.资产证券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1)资产证券化允许企业等机构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融资,使商业银行的竞争加剧,迫使商业银行寻找新的利润点。

(2)资产证券化的真是出售原则要求比较严格,必须要满足真是出售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仅仅在法律形式上达到。

(3)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进行内部增级,由于抵押级证券的风险很大,往往由商业银行进行回购持有,这部分债券由于作为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担保,往往是有很大风险的,使商业银行集中了很多风险。而且有的国家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商业银行回购抵押级担保债券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作为资本的扣除项,此时进行资产证券化能否提高资本充足率要经过进一步计算。

六、防范风险,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1.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基础资产的质量。商业银行要确保资产的真实出售,准确评估已经转移和仍存在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在实际运作时,应该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的资金来源,现金流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无限制无标准地发行证券。

2.完善法规,加强监管。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以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文件和管理工作为依据,国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制定业务标准,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每一项程序,同时对已有的《证券法》、《信托法》进行健全和完善。而且,应该建立一个包括资产评估,证券发行、交易在内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既涉及银行又涉及证券,要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在整个流程中的职责,既没有监管重叠也没有监管真空。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能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性增强,分散相应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仍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还面临诸多问题,对银行来说,既是契机,又存在运行的问题与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有效地措施遏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因素,保障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使资产证券化成为改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有效途径,而不是加大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导火索。

参考文献:

[1]张心泓.契机与风险并存———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是一把双刃剑

[2]李景欣《. 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

[3]何小锋《. 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