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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银行监管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132        返回列表

郭静 上海大学

摘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网上银行,相比传统银行对电子技术要求更高、综合性更强,但存在的风险也随之增加。除了要面对同传统银行类似的风险外,其不同于传统银行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在法律[来自wwW.lw5u.cOM]风险方面与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有很大区别。仅依靠网上银行自身很难正确及时作出防范风险的决定。

关[来自Www.lw5U.com]键词:网上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行业自律

一、网上银行法律风险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式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网上银行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自从招商银行作为国内第一家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以来,国内各大银行纷纷投入兴办网上银行平台的大潮中,国人也从开始的不了解到慢慢认识和接受网上银行。现如今电子商务正广泛的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无论是b2b、b2c 的交易都离不开网上银行的转账付款、账户信息查询等功能。此外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众筹、大数据金融、p2p 等交易活动中都或多或少有网上银行的渗透。网上银行的开办不仅拓展了传统银行业务辐射的范围,还涉及到新兴互联网创新金融业务。但业务类型涉及面的拓宽使得网上银行使用率和收益率提高的同时也让风险也大大增加。

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网上银行,相比传统银行对电子技术要求更高、综合性更强,但存在的风险也随之增加。除了要面对同传统银行类似的风险外,其与传统银行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不同,特别在法律风险方面与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有很大区别。法律风险分为操作性法律风险和环境性法律风险两种类型。

一方面,传统银行操作性法律风险中包括瑕疵交易、导致银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资产保全失当等情形,也即银行因为自身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实行无效,而不能对业务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有效的反应而产生的风险,且该风险一般与特定的银行相联系。而网上银行的操作性法律风险的情形更复杂、更难处理。比如面对面的服务方式被虚拟电子服务代替后,相较于传统服务模式电子服务模式对硬件技术及合规度要求更高,而开办该业务的银行操作是否符合电子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很难把握。此外,对于涉及网上银行的新业务的决策相对于传统银行要考虑更多风险因素。如果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在决策中不能充分考虑服务的依法合规性,特别是在经营、披露、宣传等环节如果出现信誉问题就会由策略风险转化成法律风险,造成银行的的损失。

另一方面,环境法律风险在传统银行业务中表现为可能对现有的所有商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法律事件,即外部的法律变化。这种风险的特点是个别银行采取不了有效措施阻止这类特定风险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在传统银行业务中这类法律风险一般是有一定规律性。但对于网上银行业务来说,业务具有多元化、复杂化和创新性特征,而其中又有一些相关法律规制又是在出现了新问题之后才制订和施行,导致网上银行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滞后性的。比如在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开办的业务中已经形成一定的行业服务规律,此时如果出现新的法律对相关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规制或直接取消就会使银行措手不及,相关业务如果不能进行很好的过度到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制之下,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假设我国出台相关的网上银行破产条例,不仅会对现有规模较大的银行造成一定冲击,更会让一些新办实力还不强的网上银行造成很大影响。银行自担风险的能力要求更强,就需要更多的存款准备金,然而实力不强的新银行增加存款准备金势必会造成银行的运营成本升高,就期限错配的网贷模式来说,将一年以上募集计划拆分成若干月份的计划,而这类计划不仅有超募不合规和期限不匹配而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风险,拆标的一笔资金还不上就肯能导致银行的破产,而且容易引发连锁效应。

二、完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措施

我国现有的有关网上银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细化,但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银行交易规模的迅速增加,出现了很多依托新的交易模式产生的法律问题,现有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已越来越不不足以解决新出现的网上银行各种新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是是规范我国网上银行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完善网上银行监管模式。我国金融体系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监管领域及规则,而网上银行的业务涵盖证券、保险、信托,甚至新兴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按照该种分业监管模式,不同监管部门会对网上银行进行分别监管,网上银行业务往往综合性较强,以上业务在实际中往往交叉进行,监管实际很难区分到底是属于哪个体系,从而使试用法律和监管主体方面出现模糊化和缺失化。对于网上银行越来越趋向的混业经营模式,分业监管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所以有必要从新确立网上银行混业监管模式,相关监管部门应明确责任和适应法律对网上银行进行全面有效系统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完善网上银行外部控制机制。第一、我国可以成立网上银行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协会成员的年度报告,披露协会成员现存和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向公众报告行业动态。社会资信咨询机构也可依法搜集、整理网上银行及客户信用、评级信息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进行发布,为网上银行风险防范市场提供参考依据。第二、网上银行监管者可指定有权进行协助审计网上银行的事务所名单,网上银行设立的主体在指定事务所中选取接受年度审计上报银监会备案,监管者在期限内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査。第三、针对银行监督立法,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资深专家参与讨论,为立法提出有利用价值的意见,同时,相关行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也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从而提高法律适用的可能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