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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与尊重学生人权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45        返回列表

张维平

学校尊重学生人权的意义

1.学校尊重学生人权是全社会尊重人权的基础。

每一个人都要经过学校的培养,才能进入社会。学校尊重学生人权的行为将给学生思想打上深深的烙印。如果学生在学校受到的是不尊重人权的教育,那么在他走向社会以后,也必将会不尊重他人的人权。学校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体现对学生人权的尊重,在潜移默化中将尊重人权的理念传输给学生。这样才能有利于建成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

2.学校尊重学生人权是教育发展规律的需要。

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就必须采用相应的手段。尊重人权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我们尊重学生的人权,学生才能从内心接受我们的教育,如果忽视学生人权,学生在内心会产生一种不满情绪,在适当的时机就会产生反抗行为。忽视学生人权会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是严重违背教育发展规律的。

3.学校尊重学生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趋势。

当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民主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尊重人权的重要意义。尽管各国的背景不同,但对尊重人权应该有一致的认识。我国一直在努力改善人权状况,并积极实现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如《世界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为了尊重学生人权,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尊重学生人权是符合世界人权发展趋势的。

学校尊重学生人权的体现

学校尊重学生人权,应该体现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其涉及面是很宽的。我们在这里谈几个主要方面。

1.学生人权的含义

国际人权文书者直接或间接、或多或少地与学生人权有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学生人权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可以划分为学生的自然权利,学生的政治权利,学生的经济权利,学生的社会权利等;也可以划分为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学生的程序性权利等;还可以分为个人权利、群体权利和社会权利等。不同种类的划分可用于不同的目的。我们这里所说的学生人权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学生人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即一个公民所享有的人权,二是学生作为一名学生所享有的人权。这两项权利在学校里是交织在一起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体现是不同的。

有时,学生的公民权与学生权是一致的。但有时,学生的公民权与学生权是不一致的。表现为学生权服从于公民权,或者公民权服从于学生权。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2.学生人权的分类

在学校里应当尊重学生的哪些人权,这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根据国际人权宣言的倡导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人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人权。

②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一种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法律确认人身所固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指因具有一定资格、地位而产生的权益,如亲权、监护权、继承权及著作权、发明权等。学生的人身权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是十分丰富和多样的,我们十分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以加强对学生人权的尊重。

③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财产权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体现虽然不多,但是影响很大。如学校中的滥收费问题,自费生在入学退学中的收费问题;学生在学校融资、保险、捐赠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资金的问题;学校对学生的罚款、没收行为,学生的知识产权等等,都会涉及到学生的财产权问题。

④学生的行为权。

学生在学校里的行为权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例如,学生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社团活动,可以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对学校的人员和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等。在学校里,学生行为权的行使应该受到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约束。但学校纪律应当以不违反国家法律为前提。

学校尊重学生人权的任务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在尊重学生人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工作充分体现在教育立法、教育行政和司法等大量工作中。现在,《宪法》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对我们学校尊重学生人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校里侵犯学生人权的行为常有发生,我们在尊重学生人权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的领导、教师等人员一定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权的观念。

学校的每项工作都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权。这是我国《宪法》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学校培养的是学生,学生是公民,是自然人,拥有天赋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学校的领导、教师等人员拥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是他们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学术面前是平等的。学校的管理工作一定要在尊重学生人权的基础上进行。任何违反法律侵犯学生人权的管理行为,都会破坏教育效果,严重影响学生正常人格的形成。

2.学校的规章制度中不能有侵犯学生人权的规定。

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为了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必要制定一些带有强制性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在性质上届于学校的内部纪律。这些纪律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于学生在学校中的行为,可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他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学校的纪律可能会对学生的行为作出约束性的规定。在有利于学生人身安全、健康发展的情况下,这些约束性的规定是允许的。例如,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要求学生在上课期间不打闹,不影响课堂秩序等等,这些要求是合理的。而要求学生上课背手,不许学生在上课期间上厕所,评选最差学生,随意组织学生参加有害身心的活动,等等规定,则是不尊重学生人权的。

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尊重学生的人权,与学生的年龄、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等有很大的关系。

例如,幼儿园的学童与博士是不同的,普通学校与技工学校是不同的,义务教育学校与非义务教育学校是不同的。学校的规章制度要结合本校学生和类型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法律的精神要一致。

3.学校的教育教学及有关方面的行为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权。

学校侵犯学生人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越权的侵权行为,即,超越了法律赋予学校的权利范围,侵犯学生人权的行为。

另—种是渎职的侵权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律赋予学校的职责而侵犯了学生人权的行为。例如,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不让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参加考试,拒绝接受单亲家庭的学生入学等等,都是越权性质的侵犯学生人权的行为。而学校不开设国家规定应开设的课程,如取消体育课,或教师应该按规定上课而未上,教育设施应该维修而没有维修,学生在上课期间突然患病,学校没有及时组织救治等等,这些都是渎职性质的侵犯学生人权的行为。学校在尊重学生人权方面一定要注意做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做的事。

尊重学生人权是新形势下,宪法对所有学校提出的新任务。每所学校都必须严肃对待。不尊重学生人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会造成多方面的不良影响。我们的学校在尊重学生人权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弥补,为学生创造一个民主平等的学习环境,让他们健康安全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