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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门学校”完善义务教育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49        返回列表

高继生

[摘 要]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我们如何进行有效的教育和转化,建立适合其受教育和成长的“专门学校”,使这些“熊孩子”有效地完成义务教育,以解决目前普通学校“没有办法”的“困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于建立这样的“专门学校”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应对和完善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因为“问题学生”而引发的“尴尬”和无奈。

[关键词] 义务教育;专门学校;问题学生;特殊教育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基础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面对现实,因为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学生网瘾、独生子女、流动人员子女等引发的中小学生教育问题越来越突出。他们“不只是成绩差那么简单,欺负同学,顶撞教师,甚至跟老师对骂对打的行为屡见报端,而类似这样的孩子很多学校都有,程度轻重而已,学校仿佛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转变其行为”。学校教育面对那些越来越“胆大”的“熊孩子”,学校教育显得越来越无力和苍白,学校对于这些孩子“打不得、骂不得,更不能开除”,显得束手无策。虽然,《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但是,时至今日,这样的“专门学校”也没有大量的应声而生,抑或有之,也多数是私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亦遮遮掩掩的作“犹抱琵琶”之状,似乎成立这样的“专门学校”,会为我国义务教育“抹黑”,会否定我国义务教育取得的成果,地方政府在对待建立“专门学校”的态度上一直比较谨慎。那么,我们究竟有没有必要建立“专门学校”?要建立怎样的“专门学校”?由此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一、建立“专门学校”的意义

1.“专门学校”是对义务教育的补充

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专门学校”有着它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它完善了我国义务教育,解决了普通中小学教育面临的“棘手”问题,它作为普通学校与司法系统的缓冲带,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事实证明,对那些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甚至有轻微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而言,“专门学校”筑起了防止他们滑向犯罪边缘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通过“专门学校”专业化的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可以调整施暴学生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完善社会道德体系,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此,“专门学校”可以说是义务教育的延伸,补充和完善了义务教育不好解决的问题,使我们义务教育的内涵更加丰富。

2.“专门學校”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专门学校”应该是一种特殊教育,有其针对性和特殊性。作为学校,它能为“问题学生”提供保护,同时由于它带有强制性的特殊管理方式,为孩子们提供了学习和成长的安全空间;更重要的是,“专门学校”维护和保障了这些孩子完成义务教育的权益,并且通过道德和心理层面的干预和教育,提高了这些学生的自控和生存能力,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3.“专门学校”解放了义务教育

事实上,某些学校的确存在着一些“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他们已经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了学校的和谐与稳定,对学校、教师和同学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学校的管理造成了障碍。这些“熊孩子”的存在,无疑已经超出了普通学校管理和教育的范畴,成为普通学校教育的“难言之隐”或“喉梗”。因此,建立“专门学校”,让这些普通学校“没办法”的“熊孩子”去接受专门教育,解决了中小学一直以来面临的困惑问题,保证了普通学校的稳定与和谐,这种双赢的做法,不仅完善了义务教育,而且通过这种分层次的教育方式,为普通学校怎么解决“熊孩子”问题找到了出口,彻底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建立“专门学校”的途径

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尝试和建立了具有专门教育性质的工读学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这些工读学校已经淡化出了历史的舞台,抑或存在,也从性质上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工读”化现象明显,曾一度处在十分尴尬的境地。今天,我们提倡的“专门学校”,和过去的工读学校虽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更具有时代色彩和人本成分,我们要在扬弃的基础上,摈除过去工读学校的落后成分,继承和发扬它的成功经验,使之蜕变为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的“专门学校”,使社会、家庭和学生明白,“专门学校”只是针对“专门”的学生而采取的“专门”的教育形式,它只是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方式。我们要本着破旧立新的思路,建立一种全新的适合新时期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专门学校”,以之来完善和延伸我国的义务教育,以保障教育公平及全体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力。因此,如何建立“专门学校”,其方法途径就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了。

1.要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针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专门学校”的建立一定要符合时代的需求,一定要立足于义务教育的根本。根据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阶段学校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建立以“问题学生”转化为目的的“专门学校”,明确学校的定位,体现学校的价值。《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建立“专门学校”,符合我们当下义务教育的需要。

2.要准确定位“专门学校”

我们这里讨论的“专门学校”,是在教育部门的主管下,隶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它必须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基本法律,明确其职能范围和权限,建立一整套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使之正式纳入国家明令的管理体系,享有与其他普通学校相同的待遇和资源保障。避免和防止其落入边缘化、模糊化、特殊化的尴尬境地,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鸡肋”。因此,政府要明确“专门学校”的社会和法学地位,要旗帜鲜明的支持,以消除社会、家长和学生对于“专门学校”的误解,使它名正言顺地成为义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endprint

3.要科学评估“问题学生”

哪些是“问题学生”?哪些是“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其评估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学校以什么为评价标准,才能判断该学生适合上“专门学校”,这就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出严格的评估标准和办法,才能指导学校的操作和落实。同时,还要建立“专门学校”对学生的考查和评估标准,以判断“问题学生”的转化情况和“回归”条件。只有这样,不仅保证了“专门学校”的生源问题,也解决了学校关于“问题学生”定位的模糊,防止了个别学生因为学习成绩不好,或教师的个人成见而把他们错误的推人“专门学校”,保证其推荐和评估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4.要加大“专门学校”的投入和师资队伍建设

因为“专门学校”有其特殊性与局限性,所以,“专门学校”的教师选拔标准应该更高更严格,他们除了具备普通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外,还应该具有更加专业的“专门”素质,并要给予他们更高的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给予他们特别的荣誉和特殊的评价标准,让那些素质高、专业强、有高尚教育情怀的老师从事“专门学校”教育,用他们的爱心和德行来濡染我们的“问题学生”,只有高标准的教师队伍和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水平,才能消除人们的疑虑,吸引更多的“问题学生”前来就读。同时,地方政府要加大“专门学校”的建设投入,要进行比普通中小学更高标准和规格的校园建设,使“专门学校”无论从校园环境、硬件设施上都达到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样的“专门学校”,才是“问题学生”的乐园,才能达到“适彼乐土,爰得我直”的建设效果。

5.要加强“专门学校”的理论研究

众所周知,每一种成功的教育,无不伴随着岁月实践的检验和人们在理论方面的孜孜研究,只有不断地探究,才能去粗存精、去伪存真。“专门学校”作为一种“古老”的新生事物,我们教育界对其研究几乎是凤毛麟角,缺乏系统性、专业性的理论研究和论证,使我们的“专门学校”建设和教育教学缺乏理论指导,使之在操作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茫然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专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我们呼吁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要加大对“专门学校”的研究,形成科学的、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的教育理论体系,以更好地指导“专门学校”的教学和建设。同时,我们要鼓励一线教师,就地取材、结合实际地进行关于“问题学生”的教育研究,培養出一批相关的科研型教师和专家型教师,以引领“专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总之,“专门学校”的建设,我们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它直接关系着我国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全面落实。我们要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学校”,还需我们不断的探讨和研究。只有这样,我们的“专门学校”才能落地开花,才能真正地走上正轨。

【基金项目:中国教育学会2017年度“十三五”教育科研规划课题,课题名称:“基于核心素养的中小学德育研究”,课题编号:1723060001B。】

(作者单位:甘肃兰州市第八十二中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