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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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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教师一把戒尺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徐化玉

作为一名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一线的教师,每天和自己的学生们一块摸爬滚打已有十几个年头了。随着教龄的增加,教育教学及管理的经验也不断地得到了积累和丰富,教育教学及管理的能力也逐渐得到了锻炼与提高。然而,在当前新的教育形势下,我不仅没有感到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轻松,反而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困惑与压力,那就是越来越感到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困难在不断增大,越来越感到缺乏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方法与对策了。

困惑一:教师被过分束缚了手脚

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管理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有的地区把它归纳为教师“十不准”,其中就包括:教师不准打骂学生;不准讽刺、挖苦学生;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学校不准劝退和开除学生……这些规范和要求虽然是好的,它可以保护学生的身心不受丝毫的侵犯,保证学生上学的权利,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但是。作为每一位教师,面对这些“不准”,教师有哪些“准”呢?也就剩下个“苦口婆心”“爱心”“高尚的师德”了吧!面对这些“不准”,老师们感到的是一种无奈和无助,面对那些顽劣的学生,看到那些不该发生的场景,甚至面临学生威胁的时候,必要的管理措施都成了“违法行为”,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后盾”,他们轻则当场顶撞老师,重则举报、状告老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而我们这些教师则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或手段应对教育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此时的教师是有手抬不起、有嘴张不开、有理无处说,无论到哪里,都是老师的不是,都是老师的工作没有做好、没有教育和管理好学生才导致了学生的违纪事件!无论从哪个方面说也“找不到”学生和家长的不是!最后的结局是老师把气愤的怒火压制在自己的心中,只能用“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自己思想已落伍,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来自我安慰,浇灭心中的怒火,找到自己心理的“平衡点”而已。

困惑二:对学生缺乏必要的“罚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提出“十不准”的同时对学生也提出了“十不”行为要求,其内容也是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中小学生的日常“十不”行为。这一点让广大教师似乎找到了教育和管理学生的依据,然而,对学生的“十不”行为要求,仅仅是停留在列举学生不能够做的十种行为上,却缺乏对违反“十不”行为的惩戒“罚则”。面对学生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十不”行为,广大教师仍然没有有效的制止“手段”,只好向那些正在或已经发生“十不”行为的学生大声“朗诵”学生“十不”行为规范:“学生不能……学生不能……学生不能……”,这样对于那些自觉性较强的学生来说还能收到一些效果,然而对于那些顽劣的学生来说,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当老师“喊破了嗓子”的时候,其教育效果恐怕也难以出现。

过去,学校对于违纪的学生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劝退、开除学籍等一系列的惩戒制度,学生对违纪行为有着强烈的畏惧感,教师教育学生可谓“有法可依”,这种管理制度曾经起到过“杀一儆百”的作用,学校管理也一度收到过良好的效果。不知从何时起,学校对违纪学生的惩戒制度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留下的是一片空白,违纪的学生不会受到任何的处分,直至触犯了国家法律,才会有相应的国家机关对他们进行惩戒教育,但是为时已晚。目前,学校仅仅依靠着学生们各自仅存的一点点不同的自觉性和老师们的苦口婆心来维持着所谓的学校管理。在今天这个提倡个性张扬的时代,学生们的个性确实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张扬”,顶撞老师、我行我素、自由散漫……“你能对我怎么着?”在校学生的形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的言行服饰、生活方式、情感世界……与社会上的同类现象越来越接轨了!

几点思考

1、教育离不开必要的惩戒

教育是一项高尚的工作,又是一门艺术,然而,教育不是万能的,否则,学校里就不会有违纪的学生,社会上就不会有违法的事件了。教育不是一味地迁就学生的一切言行,它离不开必要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教育如果仅仅是停留在赏识、赞美、表扬、尊重等教育方式上,我们说那只能是理想主义的教育。绝不是现实中的教育,是片面的教育,绝不是全面的教育,对于教师的教育工作,我们绝不能仅仅停留在理想主义的层面上,而要在现实生活中去了解和认识。现实中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客观的、具有人间烟火味的工作,它时刻离不开必要的惩戒,离开了必要的惩戒,不仅不利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开展,而且不利于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一个从来没有受到过老师批评或者惩戒的学生,当他走上社会以后,其抵抗挫折和打击的能力是可想而知的。我们知道劳教所也是一个教育和管理青少年的场所,只不过它是一个特殊的教育和管理场所,其教育和管理的手段。绝不仅仅是停留在赏识、赞美、表扬、尊重上,而是有着严格的管理规范和惩戒制度,这也说明了惩戒在教育中的必要性与客观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对教师拥有“正当的惩戒”权加以明确,还教师应有的教育及管理权利。

2、教师需要必要的威严

在当前这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上各种思想意识并存,学生的家庭背景及家庭教育状况各异,面对形形色色的、性格各异的、个性十足的学生,教师需要必要的威严。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成为一对“矛盾”、一对“对立面”,近期发生的学生弑师事件不就说明了这一点吗?既然教育与被教育有时会成为“对立面”,教师在学生面前就需要有一定的威严,教师一旦缺乏了必要的威严,当老师站在违纪学生面前就跟不存在一样的时候,老师还算什么老师?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还怎么开展?长此以往,这种“个性张扬”、没有任何畏惧的学生将来走上社会将成为什么样的公民?然而,教师的威严从何而来?只有建立必要的制度甚至法律、法规作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后盾,给广大教师撑腰,老师们才能真正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做好自己的教育工作,真正实现教育所应有的本质和内涵!

3、对学生的惩戒要有尺度

教育不是惩罚,但是教育离不开必要的惩戒,而且要有明确的“罚则”。当前,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恰恰是没有任何的“罚则”。因此,当前学校最需要的是对学生要有明确的“惩戒罚则”,让学生知道什么是提倡做的、什么是允许做的、什么是绝不可以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就要受到严厉的惩戒。当然,惩戒也是讲艺术的,教师的惩戒其真正内涵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惩罚。教育离不开必要的惩戒,关键是离不开“惩戒罚则”,而不一定将“罚则”落实为真实的惩戒行为!这一点在我国几千年的教育史上是有鲜明的例子的,在我国古代,教书先生使用的戒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戒尺”中的“戒”,是警戒、惩戒的意思;“尺”,是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些正是人在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不少历史伟人都是在戒尺的鞭笞下成长的。不过古人对戒尺的使用是有讲究的:鲁迅的启蒙老师寿镜吾老先生是一个博学而又极为严厉的人,在他的三味书屋里,戒尺是不经常使用的;魏巍在上课时做小动作,“蔡芸芝先生手里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他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了石板边上,大伙儿笑了,蔡老师也笑了”;刘墉的孙子自己拿出戒尺,请爷爷“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看来这戒尺的使用还真的有些讲究,它并不是非用不可的东西,但是在关键的时候还是起到了不可低估的警示与惩戒作用。这些例子说明教育管理离不开惩戒,而惩戒又是讲究尺度标准和使用艺术的!我们现在的老师就缺少一把这样的“戒尺”——老师对学生既要有必要的惩戒制度又要有明确的规范尺度和惩戒艺术,即在明确学生的“十不”行为的同时,要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和制度,使学生知道违规就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这样既惩戒和教育了学生,又可以使教师的惩戒有“法”可依,有“情”可原,有“艺术”可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教师滥用“刑罚”,又可以给老师一个运用惩戒艺术的广阔空间。

还教师一把戒尺吧!拥有它必然能收到良好的教育和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