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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园语言暴力看教师教育的缺失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27        返回列表

张志欣

教师使用“语言暴力”是目前校园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大大减少,但采用讽刺、挖苦、揭短、当众出丑等手段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的现象却呈上升趋势。从表面上看,语言暴力比体罚显得文明,但它带给学生的伤害绝不比体罚小。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体罚更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其痛苦可能是短暂的,但语言暴力的伤害却是长久的,不仅侮辱了孩子的人格,损伤孩子的自尊和自信,摧残学生心理健康,严重的还会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引发厌学、逃学、违法犯罪、自杀等严重恶果。因此,有人把“语言暴力”看成是“不沾血的刀”“口水已经成为一种毒液”,给学生的心理带来了悄然无声的杀伤力。

语言暴力不仅折射出我国学校教育中方方面面的匮乏与缺失,同时也折射出我国教师教育存在某些匮乏和缺失。从校园语言暴力现象反思我国的教师教育,其主要存在以下缺失:

师德教育实效性的缺失

反观已有的师德教育,明显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认为教师天生就应是道德的化身,应过着刻板化的生活,应成为道德的苦行僧。于是师德由教育工作的需要而演变为对教师的限制与压迫,教师对师德教育的态度也由兴奋而变得麻木。这种倾向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最直接的结果是教师对师德失去兴趣,疏远教育主体,逃避教育活动等。二是师德教育的表面化和师德教育关系双方心灵对话的实质性缺位倾向。师德教育主体把“理论”简化为道德规范而舍弃了伦理学思想,将师德降为技术操作层面的条文,把人训练成规范的受动者,缺乏精神依托和正义指引,造成无所适从的德性失向,使得受教育者的师德情感、师德体验、德性自觉严重缺失。这种倾向导致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出现语言暴力。

师德教育实效性的缺失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各个层级的师德教育大多满足于教师对外在职业规范与要求的认知,却很少追问教师内在的德性何以形成,因而导致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未完全内化为有教师的自我要求和自觉行动。强化师德教育要从提高师德认识开始,进而陶冶师德情操,锻炼师德意志,坚定师德信念,养成良好的师德习惯。

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的缺失

语言的心理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心理因素对语言的制约。普遍存在的教师心理问题是造成“语言暴力”的重要内因。近年来,教育体制当中引进的激烈竞争,如职称评定、教师聘任、末位淘汰等,使教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身为人师”,教师不得不满足于人们对于这个神圣职业的要求,不得不压抑自己的情绪波动,从而造成心理状况的失调。教师职业又是一种持续紧张的脑力劳动,需要高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因此,易形成孤独、乖僻和感情压抑。当教师无法应对外界超出自身能量和资源的过度要求时,就会导致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在没有调节渠道和不顺利的情况下,就给学生造成师源性伤害。

教师心理问题的出现与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的缺失是分不开的。我国传统的师范教育偏重课程的教学,而较少涉及心理呵护方面的内容,中师、师专心理学课是54个学时,这对于心理学的学习是很不够的。教育理论课程占总课程量的比例,我国只有5%—%,而发达国家最高达到了30%,美国是25%。我国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的课程中教育类的课仅占总量的9%左右,学生在校花费不足10%的时间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的课程。目前广大中小学开设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建立的心理咨询室也都是针对学生的,专门针对教师的心理教育几乎没有。因此,教师面对学生普遍缺乏心里呵护方面的知识、技能、方法和技巧,不知道怎样处理自己的压力和情绪,也不知道如何与学生交流和沟通,往往口不择言,好心做成坏事,不但伤害了学生,而且自己也觉得很委屈。

要化解教师承担的心理压力,首先应把教师的心理素质教育置于教师教育的重要位置,不论是师范类院校,还是进修、继续教育,在注重教师知识智力的同时,侧重培养他们的感情智力,使他们面向社会时拥有平和的心态,而面对学生时拥有真诚的爱心。其次,要建立教师心理状况定期检查和心理素质测查制度,让教师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为调整自己的心态提供依据;要为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使他们能够有效地进行自我调适;设立心理咨询点为教师服务。

教师法律教育的缺失

现实生活中一些教师的法制观念之淡薄令人吃惊,一提到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属违法行为,许多教师都嗤之以鼻。尽管《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颁布已久,其中也有禁止体罚、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明文规定,但许多教师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致使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屡屡发生。有的教师甚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管理学生,不利于教学。

教师只有在掌握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对教师进行法律教育就是让他们明白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教师故意和过失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教师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就是要加强教师培养、选拔和在职培训三个环节中的法律教育,使教师掌握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具有比较健康的法律心理,具备比较成熟的法律思维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高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教育的质量。既要改进教师培养阶段的法律教育,又要把考核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选拔、培训制度,使他们对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有一个系统的掌握。

教师继续教育的缺失

有的教师会说出伤害孩子的话来。归根结底是他们的教育观念过于陈旧。目前,不少教师认为“文凭到手,学历达标,这一辈子接受教育的任务就算完成了。”把接受继续教育的任务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一些主管领导认为教师继续教育不是国家的义务,是教师自己的事情,所以对继续教育投入很少,在一些地方几乎没有,影响了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这使得教师对继续教育没有了内在的动机,满足于现状,满足于已有的知识,从而导致缺乏对发展中的社会深刻变化的认识。因此,沉浸在传统的感性价值观与传统的生活方式中。由于对社会发展理解的缺失,在社会、教育发生巨大变革的今天,没有足够的新知识来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教育理念以及在新的教育理念要求下的新教育手段、方法、技术来应对。所以有些教师处处被动,并逐步地边缘化。

在某些地区,教师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也比较陈旧,与受教育者职前培养时所学的内容变化不大,缺乏知识的前瞻性、实用性和适应性。

教师的从教生涯都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这就需要必要的后续教育,进行自我充电,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师德素养,真正做到师心慈、师仪端,师风正、师志坚、师学勤、师业精、师纪严、师德高的人民教师。在教师继续培训制度上,应将师德建设作为一项常规的考核课程,而非是一种纯粹的拿文凭和学历的教育,同时改革一些与教师业务素质提高关系不大或无关的课程,使教师的继续教育真正能为教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