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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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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今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施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54        返回列表

□本刊记者 欧金昌

日前,本刊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我区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区内所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可享受该项政策;对在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免学费补助资金由我区财政统一按以下补助标准核拨: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 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 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 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 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 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 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 500元。

《通知》提出,实施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后,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于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对于民办学校,按照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该政策所需经费的分担办法,《通知》指出,免学费所需的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两级财政全部承担。各市县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市县财政承担。

为规范该项工作,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管理负主要责任。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中职学籍管理“六个严禁”要求: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

此外,在减免中职学生学费的同时,我区执行中职学校学生政府助学金政策。据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信息,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 5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20%确定。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责编 蒙秀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