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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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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68        返回列表

问:《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何时起开始施行?哪些书目被列入教科书范围?

答:2014年9月30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办法》所称的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问: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

答:《办法》指出,选用教科书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二分之一。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

问:如何规范教科书的选用程序?

答:《办法》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政策,公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对于教科书的选用程序,《办法》明确了三个步骤:一是由学科组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的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二是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教科书选用的结果;三是对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选定的教科书具体版本进行不少于7日的网上公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省教科书选用结果汇总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办法》对教科书的选用提出了时间要求,明确“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问:教科书选定后,中途是否还能更换?如何更换?

答:《办法》指出,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问:在哪些情形下教科书必须重新选用?

答:《办法》指出,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一是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二是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三是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四是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问:哪些行为属于教科书选用违规行为?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办法》提出了怎样的处罚与监管措施?

答:《办法》指出,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1)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3)选用《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4)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办法》规定,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提出,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