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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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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称评审”值得期待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次数:54        返回列表

杨援方

2014年年底,湖北省首次在省内高校推行职称分类评审制度,构建多元化、复合型评价体系,把高校教师分为“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社会服务与推广”4种类型。新评审标准对教师的评价不再“唯论文论”,潜心于教学、科研推广做得好的,同样可以评上教授。(2月9日《中国青年报》)

长期以来,我国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对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职称评审标准过于单一、评审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等,导致该项制度存在不少弊端。就拿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来说,片面强调论文数量,难免对那些潜心于教学工作的教师造成不公,导致教师“重科研、轻教学”,高校教书育人的功能被削弱,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下滑。

每个高校都有其特点和办学侧重点,有的高校以科研为主,有的高校科研与教学并重,有的高校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重。不同类型的高校,教师工作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因此,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理应尊重这种差异性,“一刀切”地使用单一的评定标准,肯定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如今湖北省推行高校职称分类评审,无疑是一项值得期待和点赞的改革举措。

根据该项分类评审制度,高校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相应类别的职称。这样做有利于引导高校教师“各司其职”,让不同类型的教师“各得其所”——侧重教学的教师能更潜心于教学,侧重科研的教师能更潜心于科研,从而能有效化解职称评审的不公平问题,同时又不至于削弱高校的科研功能,遵循了高校发展和教师配置的多样性规律,保障了高校“教研相长”,实现办学价值最大化。

客观而言,职称评审制度改革难度很大。湖北省把高校教师分为“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社会服务与推广”4种类型。其中,“科研类”因为与“成果”挂钩,评定标准相对统一,评价过程相对客观,操作起来难度相对不大。但“教学类”和“社会推广服务类”评定的标准较难把握,因为其评审过程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给人情交易带来寻租空间。此外,还可能会出现有的人借分类评审之机,先转到教学岗,评上职称后再转回科研岗等现象。

要防止以上问题出现,还需要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分类细化评价标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纲要(2010-2020)》指出,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这就需要进一步革除职称评审中过分浓厚的行政色彩,不断优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社会服务推广综合评价体系,确保职称评审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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